延政函〔2018〕108號《延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
《延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
延政函〔2018〕108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全面提高我市環(huán)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環(huán)保部、工信部《關于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4號),現(xiàn)就我市實施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包括:《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fā)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TB17691-2005)中的第五階段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五排放標準)。
二、自通告發(fā)布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所有生產、進口、銷售、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車和重型柴油車,必須符合國五排放標準(國V)。
三、市環(huán)保局要按照環(huán)保部發(fā)布的達標車型公告,公布達到國五標準的車型目錄,供群眾查詢,并對我市范圍內和進入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尾氣進行檢測。
四、市公安局要根據環(huán)保達標車型目錄,對不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新車不予注冊登記。
五、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對受檢車輛的污染控制裝置進行查驗,重點加強營運車輛及重型柴油車環(huán)保配置查驗,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六、各機動車銷售企業(yè)應當根據本通告的時限要求停止銷售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車輛,并在銷售機動車時向購車者告知有關規(guī)定。
七、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八、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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