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fā)〔2016〕23號 國家稅務總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16-03-01 01:41:37
國家稅務總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稅總發(fā)〔2016〕23號 2016.2.24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局內(nèi)各單位: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6〕9號)公布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取消17項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決定,全面落實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應當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規(guī)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xù)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管理。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涉稅17項)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24日
本文關鍵詞: 稅總發(fā)〔2016〕23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貫徹落實, 國務院, 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 行政審批, 決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