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廢止增值稅2個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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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廢止增值稅2個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及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等有關規(guī)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決定全文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跨地區(qū)經(jīng)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5年第2號),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電信企業(yè)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4年第10號)第四、五、六、七條及附件2《年度電信企業(yè)增值稅應納稅額清算表》。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