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財辦〔2015〕12號 關于印發(fā)《青島市財政局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監(jiān)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青島市財政局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監(jiān)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辦法》的通知
青財辦〔2015〕12號
各區(qū)(市)財政局、市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財政專項資金監(jiān)督管理水平,強化監(jiān)督結果運用,提升財政資金績效,經研究,決定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中相關失信、失范行為實行信用負面清單管理,現將《青島市財政局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監(jiān)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青島市財政局
2015年7月15日
青島市財政局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監(jiān)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快形成預算編制、預算執(zhí)行、監(jiān)督檢查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良性財政管理格局,嚴肅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依據《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財政監(jiān)督檢查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資金監(jiān)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以下簡稱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堅持“負面清單、信用懲戒、權責一致、提升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監(jiān)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以下簡稱信用負面清單)是記錄被檢查單位失信失范行為的載體,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名稱、失信失范行為及信用懲戒措施等。
信用負面清單所有記錄應當依據正式文件、市級及以上財政、審計部門出具的各類財政監(jiān)督檢查報告或審計報告確定。
第四條 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實施范圍。
市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在其項目和資金自申報申請至驗收撥付、資金使用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全面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
中央和省下達我市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參照執(zhí)行本制度相關規(guī)定。
第五條 需要記錄負面信用的失信、失范行為。
(一)項目單位失信、失范行為。
1.申報項目虛假或偽造、篡改項目立項以及土地、規(guī)劃、環(huán)保、安全、節(jié)能等相關批復文件的;
2.虛報項目投資額、貸款額、擔保額等專項資金分配依據指標的;
3.偽造資金申請單位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指標,粉飾會計報表并直接影響專項資金分配決策的;
4.偽造、篡改相關合同文本、資金到賬證明、單位資質文件以及虛報企業(yè)規(guī)模、技術工藝等指標,使之達到項目申報條件的;
5.無正當理由明顯拖延項目進度,導致項目建設期嚴重滯后、無法實施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影響資金使用效益的;
6.項目實施過程中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的;
7.項目實際完成情況與投資計劃或績效目標差距過大的;
8.財務管理混亂,不設賬簿賬戶、虛假出資、虛列支出、大額白條入賬、自籌資金不到位、未按要求專賬專項核算、公款私存等嚴重危害財政資金安全和效益的;
9.違反財經紀律,擠占、挪用財政資金,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10.對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日常監(jiān)管和專項檢查拒不接受或故意拖、瞞、阻礙,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的。
(二)中介服務機構失信、失范行為。
1.為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施、決算、驗收等出具虛假材料或報告;
2.冒用他人名義出具相關材料或報告。
第六條 失信、失范行為信用懲戒措施。
(一)項目單位信用懲戒措施。
項目單位存在本制度第五條第一款所列失信、失范行為之一的,除按法律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理處罰外,應當視情況對其申報專項資金項目資格予以限制。
屬于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在不影響單位正常運轉以及事業(yè)發(fā)展的情況下,暫停其此項財政專項資金申報資格二年,情節(jié)輕微的暫停申報資格一年或者縮減此項財政專項資金安排規(guī)模。
屬于企業(yè)、個人等非預算管理單位的,暫停其所有專項資金申報資格二年,情節(jié)輕微的暫停申報資格一年,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申報資格三至五年。
情節(jié)輕微的失信、失范行為包括:
1.無正當理由拖延項目進度超過3個月但未超過6個月;
2.項目實際完成情況低于投資計劃或績效目標15%但不低于30%;
3.項目自籌資金到位率低于80%但未低于60%;
4.財政補助項目虛列支出、白條頂賬金額超過財政補助金額的10%或1萬元但未超過30%或10萬元;
5.財政補助項目未按要求專賬專項核算。
情節(jié)嚴重的失信、失范行為包括:
1.無正當理由拖延項目進度超過12個月;
2.項目實際完成情況低于投資計劃或績效目標50%;
3.項目自籌資金到位率低于40%;
4.財政補助項目虛列支出、白條頂賬金額超過財政補助金額的50%或30萬元;
5.違反財經紀律,擠占、挪用財政資金超過補助金額的20%,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6.對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日常監(jiān)管和專項檢查拒不接受或故意拖、瞞、阻礙,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二)中介服務機構信用懲戒措施。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本制度第五條第二款所列失信、失范行為之一的,除將其失信失范行為抄送相關主管部門外,暫停其所有專項資金申報、實施、決算、驗收等材料鑒證資格二年。
第七條 區(qū)市相關部門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本地區(qū)騙取、冒領、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或長期滯留財政資金,項目單位重大失信、失范行為問題突出的,視情況縮減專項資金分配數額。
監(jiān)督檢查違紀面(違紀單位個數占檢查單位總數或違規(guī)資金數額占市級補助資金總額,下同)達到30%及以上的,同比例調減該區(qū)市此項資金下年度分配數額;違紀面超過60%的,取消以后年度該區(qū)市此項資金補助資格;無正當理由滯留財政資金超過12個月的,同額度調減區(qū)市此項資金下年度分配數額。
按政策必須由財政保障的項目,調減資金由區(qū)市自行保障。
第八條 市直相關部門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財政專項資金被騙取、冒領等違規(guī)問題,檢查違紀面達到30%及以上的,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同比例縮減該項資金預算安排規(guī)模。
第九條 信用負面清單信息共享。
市財政局建立信用負面清單管理臺賬,及時記錄市級以上財政、審計部門監(jiān)督檢查中認定的失信、失范行為,確定相應懲戒措施。
年度信用負面清單應當于當年十二月底前抄送相關市直部門和區(qū)市政府。
信用負面清單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按照積極穩(wěn)妥的原則逐步施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5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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