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預〔2014〕15號《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的通知》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的通知
魯財預〔2014〕15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更好地發(fā)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經研究,決定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中相關失信、失范行為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用負面清單制度的實施范圍
省級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支持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特定政策目標或工作任務、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省對市縣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省級專項資金),在其項目申報、資金使用各個環(huán)節(jié),全面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
中央下達我省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參照省級專項資金的管理要求執(zhí)行。
二、失信、失范行為的界定
在省級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及資金使用過程中,有關部門、單位(含個人,下同)存在以下失信、失范行為之一且經省級及以上審計和財政監(jiān)督檢查機構認定的,納入信用負面清單管理:
(一)申報項目虛假或偽造、篡改項目立項以及土地、規(guī)劃、環(huán)保、安全、節(jié)能等相關批復文件的;
(二)虛報項目投資額、貸款額、擔保額等專項資金分配依據指標的;
(三)偽造項目單位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指標,粉飾會計報表并直接影響專項資金分配決策的;
(四)偽造、篡改相關合同文本、資金到賬證明、單位資質文件以及虛報企業(yè)規(guī)模、技術工藝等指標,使之達到項目申報條件的;
(五)因主觀原因導致項目建設期嚴重滯后、無法實施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影響資金使用效益的;
(六)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
(七)因管理不善導致財政專項資金重大損失浪費的;
(八)其他騙取、冒領以及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行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導致項目實施時間、投資金額與項目申報材料不一致的,不認定為失信、失范行為。
三、失信、失范行為的信用懲戒措施
對納入信用負面清單管理的違紀違規(guī)事項,在有關部門嚴格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處罰的基礎上,區(qū)分不同責任主體,進一步明確以下失信懲戒措施:
(一)項目單位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所列情形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其申報省級專項資金項目予以限制。其中,屬于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在不影響單位正常運轉以及事業(yè)發(fā)展的情況下,二年內取消其申報此項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資格。屬于企業(yè)、個人等非預算管理單位的,二年內取消其省級所有專項資金申報資格;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三至五年內取消其省所有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經省級及以上審計或財政監(jiān)督檢查機構認定,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會計報表等資料出具虛假鑒證報告的,根據其情節(jié)輕重,二年內取消其省級所有專項資金申報資料的鑒證資格。
(二)相關市縣財政及主管部門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所列情形,或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本地區(qū)騙取、冒領或擠占挪用省級專項資金等問題突出的,省財政廳將會同有關省直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其加強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其中經省級及以上審計或財政監(jiān)督檢查機構認定違紀比率(某地區(qū)違紀單位個數占審計檢查單位總數,下同)達到30%及以上的,省財政廳將會同有關省直主管部門調減該地區(qū)此項資金下年度可申報額度;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下年度該地區(qū)申報此項專項資金的資格。
(三)省直相關主管部門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財政專項資金被騙取、冒領或出現重大損失浪費等違紀違規(guī)問題,其中經省級及以上審計或財政監(jiān)督檢查機構認定違紀比率達到30%及以上的,省財政廳將報請省政府批準暫停、減少直至取消該項資金。
四、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等失信、失范行為進行記錄和懲戒,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健全機制,明確責任,嚴格落實各項要求。
(一)明確管理責任。省財政廳及省直相關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將本《通知》有關內容納入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各級財政和相關主管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專項資金在項目申報、審核、使用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責任,加大審核力度。項目單位在申報項目時,應當出具知悉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內容并自愿承擔相關責任的承諾書。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細化分解工作職責,從運行機制上進一步規(guī)范資金管理,提升績效,防控風險。
(二)推進信息共享。省財政廳建立財政專項資金“信用負面清單管理臺賬”,及時錄入省級及以上審計、財政監(jiān)督檢查機構的《審計(檢查)報告》、《處理決定》中認定的失信、失范行為,并抄送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財政廳相關負面清單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取消該項目單位專項資金申報期限問題提出具體意見,經商省財政廳同意后,書面通知該單位及其所在地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將最終處理意見一并記入“信用負面清單管理臺賬”,并根據管理需要與相關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三)加強結果應用。各級財政及有關主管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確保本《通知》相關措施落到實處。要大力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穩(wěn)步擴大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范圍,推進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將信用負面清單情況作為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的一項重要指標,加快健全“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機制。
本文件有關規(guī)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山東省財政廳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