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發(fā)〔2015〕7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fā)《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要求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統(tǒng)一、改革創(chuàng)新與于法有據相統(tǒng)一、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適應司法辦案需要相統(tǒng)一的原則,健全處置涉案財物的程序、制度和機制。
進一步規(guī)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司法程序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任務,也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雖然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涉案財物處置都有規(guī)定,也出臺了不少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guī)范、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非常突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社會反映強烈。同時,境外追逃追贓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國際性強,要求高、數量大,情況復雜,但由于職能分散,責任不實,導致境外追逃追贓效率低、效果差,不利于依法懲治犯罪,不利于推進反腐敗工作?!兑庖姟愤M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對于促進依法懲治犯罪和切實保障人權的協調統(tǒng)一,保障執(zhí)法辦案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的訴訟領域、不同的執(zhí)法司法環(huán)節(jié),情況較為復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
《意見》區(qū)分情況,重在明確政策或者政策取向,為中央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依據。
針對存在的問題,《意見》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yǎng)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意見》強調,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規(guī)定政法機關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tǒng)一保管涉案財物,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規(guī)范涉案財物保管制度,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當制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guī)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
《意見》指出,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guī)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guī)范、移送順暢、處置及時。
《意見》強調,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序,規(guī)定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都應當及時返還。
《意見》要求,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規(guī)定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經批準后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tǒng)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guī)賬戶。
《意見》強調,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規(guī)定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tǒng)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贓偵查取證工作制度,構建集中統(tǒng)一、分工合作、高效順暢的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形成追逃追贓工作合力。
《意見》要求,政法機關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復議、申訴、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意見》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jiān)督,上級政法機關發(fā)現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糾正。
《意見》還明確要求健全責任追究機制,規(guī)定違法違規(guī)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記者 張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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