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3〕309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賬外經(jīng)營收入逾期申報問題的批復》
瀏覽量: 時間:2018-06-23 00:41:11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賬外經(jīng)營收入逾期申報問題的批復
浙地稅函〔2003〕309號
溫嶺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對自行申報應否鑒定為偷稅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你局管轄的納稅人(溫嶺市太平路菜市場)采用賬外設賬方式設立會計賬簿,申報納稅時,僅就部分賬簿記錄進行申報納稅,該行為屬"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的規(guī)定;但該納稅人懾于法律的威嚴,在稅務部門立案檢查之前,對賬外經(jīng)營收入進行了申報納稅,因此,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結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偷稅必須同時具備行為違法和結果違法的規(guī)定,該納稅人上述行為未構成偷稅。對此違法行為,你局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該納稅人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復。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