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邵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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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邵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三條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授權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湘地稅函〔2017〕120號)等相關規(guī)定,對住房轉讓過程中,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照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邵陽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