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8號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8號
為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等規(guī)定,大連市國家稅務局決定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進行簡并優(yōu)化?,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化受理文書
對實名辦稅并由稅務機關現(xiàn)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yè)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區(qū)縣稅務機關應即時辦結,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二、提供代辦轉報服務
對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審批的申請人,可向申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國際稅務管理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由國際稅務管理部門轉交市局國際稅務管理處向國家稅務總局轉報申請材料;對向大連市國家稅務局申請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審批的申請人,可向申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國際稅務管理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由國際稅務管理部門向市局征管和科技發(fā)展處轉報申請材料;對向遼寧省國家稅務局申請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的申請人,可向申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由納稅服務部門轉交市局票證中心向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轉報申請材料;對向大連市國家稅務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核準的申請人,可向申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征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由征管部門向市局征管和科技發(fā)展處轉報申請材料。代辦轉報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在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代辦轉報并做好臺賬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轉報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并及時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三、簡化申請材料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為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fā)放的證照或批準文書,或者相關證照、批準文書信息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申請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取消經(jīng)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報送要求,改為當場查驗證件原件。
四、實現(xiàn)咨詢服務可預約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通過官方網(wǎng)站、電子郵箱或移動辦稅平臺等咨詢服務預約渠道,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的咨詢實現(xiàn)24小時可預約。稅務機關受理預約事項后,與納稅人協(xié)商約定在適當?shù)墓ぷ鲿r間提供咨詢服務。
五、完善文書送達方式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旗),或者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存在其他困難情形的,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委托申請人主管稅務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根據(jù)申請人書面要求,按照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填寫的地址,在文書出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向申請人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稅務機關應當保留郵寄單據(jù)并做好臺賬登記。郵寄送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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