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財稅〔2021〕200號《遼寧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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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
遼財稅〔2021〕200號
各市及沈撫示范區(qū)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經(jīng)省政府同意,確定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依法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具體情形為:
一、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chǎn)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所在地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gòu)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機構(gòu)所在地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
三、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及流動經(jīng)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以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或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
四、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總機構(gòu)以其機構(gòu)所在地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分支機構(gòu)以預繳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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