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yī)療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本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有關事項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yī)療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通告2021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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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yī)療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本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有關事項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yī)療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通告2021年第3號
為適應國家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改革需要,確保社會保險征收和業(yè)務經(jīng)辦工作順利開展,保障繳費人社會保險權益,現(xiàn)就本市參保單位按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時間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jù)社會保險費資金清算的有關規(guī)定,參保單位在每月最后第二個工作日20點前繳納的費款,可在當月內(nèi)劃撥入國庫。如遇特殊情況需臨時調(diào)整的,以最新通知公告為準。
二、參保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當月內(nèi)劃撥入國庫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按繳費當月記賬規(guī)則處理,逾期將影響個人社會保險權益記錄。
三、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y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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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社會保險, 征收, 有關事項的通告, 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y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 上海分行, 通告, 2021年, 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