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政函〔2018〕10號《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寶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21-02-01 05:06:36
《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寶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寶政函〔2018〕10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印發(f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行動計劃的通知》(陜政發(fā)〔2016〕38號)和我市《關于印發(fā)寶雞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行動方案的通知》(寶政發(fā)〔2017〕16號)文件有關要求,結合寶雞實際,現(xiàn)就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分配問題通知如下:
1.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為12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各類建筑物,按工程總造價的4%收取。
2.市中心城區(q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使用分配標準仍執(zhí)行(寶政發(fā)〔2011〕43號)規(guī)定。即:天然氣、集中供熱、消防和其他公用設施分別按:8%、30%、2%和60%的比例進行分配,使用分配標準分別是每平方米9.6元、36元、2.4元和72元。
3.調整后的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本文鏈接:http://www.koko360.com/rule/99764.html
本文關鍵詞: 寶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