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政發(fā)〔2019〕2號《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寶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等4項制度的通知》
《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寶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等4項制度的通知》
寶政發(fā)〔2019〕2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寶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會議制度》《寶雞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調查研究工作制度》《寶雞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聯(lián)系群眾制度》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4日
寶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七章健全監(jiān)督機制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九章公文審批
第十章工作紀律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guī)則》(國發(fā)〔2018〕21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陜政發(fā)〔2018〕3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緊緊圍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chuàng)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市政府在市委領導下,抓好中、省重大決策部署和市委要求的貫徹落實工作,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市政府工作準則是:執(zhí)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省市委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xié)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常務副市長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受市長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在市長外出期間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十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協(xié)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各局、各委員會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各局、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國家部門和省政府規(guī)章及省市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xié)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tǒng)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深入貫徹新發(fā)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fā)展,全面履行經濟調節(jié)、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chuàng)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三條加強經濟發(fā)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第十四條依法嚴格市場監(jiān)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健全綜合執(zhí)法體系,規(guī)范市場執(zhí)法,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tǒng)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激發(fā)市場活力和社會創(chuàng)造力。
第十五條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qū)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wěn)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六條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xiāng)一體、可持續(xù)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七條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zhàn),加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制度,調整產業(yè)結構,淘汰落后產能,調整能源結構,加大節(jié)能力度和考核,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yè)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huán)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fā)展。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zhàn),重點防控金融風險。服務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條主線,促進形成金融和實體經濟、金融和房地產、金融體系內部的良性循環(huán),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范和處置,加強薄弱環(huán)節(jié)監(jiān)管制度建設。
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zhàn),保證現(xiàn)行標準下的脫貧質量,加強對特定貧困群眾精準幫扶,向深度貧困地區(qū)聚焦發(fā)力,激發(fā)貧困人口內生動力,加強考核監(jiān)督。
第十八條持續(xù)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lián)網+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便利企業(yè)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zhí)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guī)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guī)章、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行政措施,發(fā)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市政府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相應職能部門負責起草,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審查或直接組織起草。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承辦。
地方性法規(guī)和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有關決定和命令的規(guī)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市政府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決定或命令,或由部門聯(lián)合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lián)合制定的重要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市政府有關決定、命令或者規(guī)定不適當的規(guī)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的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健全規(guī)則,規(guī)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jiān)督,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四條嚴格落實集體決策制度,堅持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和成立議事協(xié)調機構事項通過召開不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xié)商;涉及縣區(qū)、開發(fā)區(qū)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fā)社會穩(wěn)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zhí)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zhí)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專家咨詢委員會、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舉措,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xié)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zhí)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fā)揮主導作用,協(xié)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qū)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zhí)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依法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fā)布會、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推動政策落實,確保實施效果。
第七章健全監(jiān)督機制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jiān)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提請地方性法規(guī)制定、修改、廢止議案,報備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xié)的民主監(jiān)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xié)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自覺接受國家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對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jiān)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guī)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xié)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網民留言,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zhí)行力。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政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雙管單位、縣區(qū)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部署,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呈報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三)討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及議案等;
(四)討論由市政府制定和發(fā)布的規(guī)章、決定、命令、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重大規(guī)劃,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以及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安排情況、執(zhí)行情況及調整意見;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各縣區(qū)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獎懲事項(到齡退休的人事免職事項,按法定程序辦理,不再上會討論);
(八)分析研究經濟社會發(fā)展形勢,審議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國有資產處置、大額資金使用、重大體制機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設等事項;
(九)審議市政府表彰和獎勵的事項;
(十)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會議組成人員參會半數以上方可召開。寶雞軍分區(qū)主要負責同志,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紀檢組長,市政府研究室、督查室、政務公開辦和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固定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辦公室各綜合科、秘書科、信息調研室負責同志聽取全部議題。
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縣區(qū)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雙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xié)工作部門以及市紀委監(jiān)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群團組織負責同志和公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相關議題。
第四十一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材料,由提請單位牽頭起草;議題材料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協(xié)調或審核提出,經市政府秘書長統(tǒng)籌后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確定。除涉密內容外,議題需由提請單位書面征求其他相關單位意見,由分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市長召集相關部門溝通協(xié)調,達成一致意見后提請會議研究。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會議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f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fā)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由辦公室相關綜合科室按程序送簽印發(fā),請示報告省政府和市委的3個工作日內報出,重大緊急事項按市政府要求及時辦理。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會議確定事項進行督辦落實;確定事項需要公開的,應及時在媒體報道或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予以發(fā)布。
第四十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參加。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副秘書長、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區(qū)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市長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通報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部署推進舉措。
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會議確定的重要事項形成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fā)。市政府督查室對會議確定事項進行督辦落實。
第四十三條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副市長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和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的突出困難與問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會議確定事項形成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或委托召集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簽發(fā)。涉及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設立議事協(xié)調機構事項,須會前向市長匯報,按程序報市長簽發(fā)。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綜合科負責對會議確定事項進行督辦落實,重大事項經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批示可轉交市政府督查室督辦落實。
第四十四條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guī)模、壓縮時間、嚴格審批,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需要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審定,秘書長統(tǒng)籌協(xié)調,一般安排在周一或周五召開。
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通知縣區(qū)政府負責同志參加,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第九章公文審批
第四十五條各縣區(qū)、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guī)定,嚴格遵循行文規(guī)則和程序,由縣區(qū)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發(fā)。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的絕密事項、特別緊急重大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聯(lián)合發(fā)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先按程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第四十六條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xié)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lián)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意見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xié)商;協(xié)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四十七條對各縣區(qū)、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xié)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xié)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xié)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四十八條市政府發(fā)布的政府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決定和命令、向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發(fā)。
以市政府名義發(fā)文,一般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fā);重要公文、上行文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fā)。
市政府報送省政府各部門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長簽發(fā),重大事項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fā)。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fā)文,經分管副秘書長初審后,由秘書長簽發(fā);如有必要,報分管副市長簽發(fā)或市長簽發(fā)。
第四十九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fā)文統(tǒng)籌,從嚴控制發(fā)文數量、發(fā)文規(guī)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fā)文或聯(lián)合發(fā)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fā)文。凡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現(xiàn)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fā)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fā)可不發(fā)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fā)。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條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zhí)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五十二條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fā)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fā)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fā)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fā)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十三條市政府各部門發(fā)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fā)展重要問題、與公眾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五十四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五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請假報告和外出報備制度。市長離省出訪、出差、學習或休假,須事先報省長審批,并向省委、省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委辦報備。副市長、秘書長離寶出訪、出差、學習或休假,須事先報市長審批,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并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委辦報備,返回單位后要報告情況。副秘書長離寶出訪、出差、學習或休假,須事先報秘書長和分管副市長審批,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并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備,返回單位后要報告情況。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離寶外出、學習或休假1天以上(含1天),須事先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審批,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并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委辦報備。各縣區(qū)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離寶外出、學習或休假1天以上(含1天),須事先報市長審批,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并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委辦報備。陪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外出的,可直接報備。
市政府領導實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因公外出、休假期間,由另一方代行公務接待、參加會議、信訪接待、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等職責,但不承擔其分管的具體工作。原則上,AB角雙方不應同時外出。
市政府及各部門、各縣區(qū)政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機構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同志所在位置,確保上下聯(lián)系暢通。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六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zhí)行廉潔從政各項規(guī)定,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七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對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隱藏、遮掩問題的,要從嚴處理。
第五十八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zhí)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guī)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jié)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guī)模。改革和規(guī)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單位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guī)范會議、論壇、慶典、節(jié)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十九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zhí)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guī)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和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重視家風建設,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chuàng)業(yè),直面矛盾問題,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號,表態(tài)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
第六十一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始終用黨的創(chuàng)新理論指導工作。
第六十二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難、問題比較多的地方,不搞形式、不走過場,不搞走秀式調研。
第六十三條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縣區(qū)的會議活動等發(fā)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fā)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fā)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適用本規(guī)則。
寶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為確保市政府常務會議質量,促進市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寶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會議組成
第一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條寶雞軍分區(qū)主要負責同志,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紀檢組長,市政府研究室、督查室、政務公開辦和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固定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辦公室各綜合科、秘書科、信息調研室負責同志聽取全部議題。
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縣區(qū)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雙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xié)工作部門以及市紀委監(jiān)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群團組織負責同志和公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相關議題。
第三條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會議組成人員參會半數以上方可召開。
第二章會議任務
第四條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部署,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呈報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三)討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及議案等;
(四)討論由市政府制定和發(fā)布的規(guī)章、決定、命令、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重大規(guī)劃,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以及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安排情況、執(zhí)行情況及調整意見;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各縣區(qū)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獎懲事項(到齡退休的人事免職事項,按法定程序辦理,不再上會討論);
(八)分析研究經濟社會發(fā)展形勢,審議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國有資產處置、大額資金使用、重大體制機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設等事項;
(九)審議市政府表彰和獎勵的事項;
(十)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議題確定
第五條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材料,由提請單位牽頭起草。議題材料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
第六條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提請單位在提請前必須按規(guī)定履行完所有程序,包括征求意見、公示、聽證、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等。擬議定事項的相關單位必須在會前達成一致意見,方可安排提請會議研究。
提請單位事先必須與各相關單位做好協(xié)調溝通,由各相關單位出具主要領導簽字的書面意見;意見難以達成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長或委托分管副秘書長負責協(xié)調。協(xié)調的議題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負責協(xié)調的分管副市長要與其他副市長主動溝通和協(xié)商,充分聽取意見。經協(xié)調后意見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長向常務副市長或市長匯報,由市長安排,再行討論研究,在會前達成一致意見,確保會議嚴肅性,提高會議效率。
(一)涉及重大決策事項的議題,提請單位要會同相關單位開展調查研究,擬定2個以上備選方案提請會議研究,內容包括決策依據、利弊分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效果預期、實施措施等。
(二)涉及全市重大發(fā)展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產業(yè)規(guī)劃、重大改革舉措、重要資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等專業(yè)性議題,要通過決策咨詢機構或召開政府相關部門、專家、社會公眾代表參與的咨詢論證會,形成論證報告。
(三)涉及城市建設、交通、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文化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社會公益、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等關系公眾切身利益的議題,要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征集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或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
(四)涉及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性文件議題,需提前20個工作日送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涉及財政經費等事項的,須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涉及機構人員編制事項的,須市編制部門提出意見;涉及表彰獎勵事項的,須市人社、財政、衛(wèi)計、監(jiān)察等相關部門提出意見。
(五)涉及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的議題,要提前向上級機關匯報銜接,且有明確意見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第四章會議組織
第七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秘書長牽頭組織,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具體承辦。
(一)會議通知。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開時間確定后,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負責起草會議通知,經市政府秘書長初審、常務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fā)。
(二)會議材料準備。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確定后,由議題提請單位提前3個工作日,按照議題材料統(tǒng)一格式和規(guī)定份數印制送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秘書科負責將議題材料分送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議題材料包括匯報材料和有關附件。議題匯報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起草說明(出臺的必要性和起草依據、起草過程等);文本的主要內容;征求各相關方面意見和專家論證、聽證等情況;議題提請單位的決策風險評估意見;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解決的主要事項。匯報材料字數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內。議題有關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征求有關部門、縣區(qū)政府意見及公開征求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情況的說明;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議題涉及政策解讀文稿;其他可供參考的資料。
(三)會議簽到。列席第一個議題的人員于會前10分鐘簽到并進入會場;列席其他議題的人員,按照會議通知時間在侯會室簽到等候。
(四)議題匯報。由議題提請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匯報。匯報應簡明扼要、言簡意賅,時間一般控制在5分鐘以內。
(五)會議決定。議題匯報結束后,分管副市長和分管副秘書長可對議題做補充說明并表明對決策事項的明確意見,參加人員和列席人員充分發(fā)表意見,會議主持人綜合討論意見作出會議決定。
(六)會議記錄及會務工作。市政府常務會會議記錄、錄音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專人負責,記錄要全面準確反映決策過程。
(七)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在會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起草,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fā)。
(八)會議資料歸檔。市政府常務會材料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負責發(fā)放,會后統(tǒng)一收回。議題申報材料連同會議記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文書機要科負責收集存檔。
第五章決策落實
第八條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實行市政府領導分工
負責制,由分管副秘書長協(xié)助分管副市長、市長抓好協(xié)調落實。
第九條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fā)的文件和提請市委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對口科室負責督促提請單位,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印發(fā)會議紀要及正式文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堅決執(zhí)行,及時反饋落實情況,除有明確時限要求外,一般在會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饋辦理情況,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提前說明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第十條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應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和市長。對落實周期較長的,每月通報一次進展情況;對敷衍塞責、經多次督辦仍拖延不辦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行政問責。
第十一條需提請市委常委會研究的議題,由提請單位準備議題材料并填寫《市政府黨組提請市委常委會議議題審批單》《市委常委會議題單》,相關綜合科室負責把關,經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和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呈市政府黨組書記審定。
第六章會議紀律
第十二條參加和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原則上不能請假,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要提前履行請假手續(xù)。列席會議人員一般不帶隨員。
第十三條常務會議安排討論的議題,分管副市長原則上必須到會;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議題又有時限要求須在規(guī)定時間作出決定的,經市長同意,分管副市長可委托分管副秘書長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具體意見。
第十四條會議期間,參會和列席會議人員應將手機調至靜音或關閉狀態(tài),不得隨意進出會場,不得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
第十五條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批準不得傳達、擴散會議有關情況。如會議材料涉密的,與會人員須嚴格遵守保密有關規(guī)定,并將會議資料在離會前退還會務工作人員。
第七章公開報道
第十六條市政府常務會確定事項需要公開的,應及時在媒體報道或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予以發(fā)布。
第十七條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新聞媒體列席相關議題并作報道,新聞稿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一科審核,重要事項報市政府秘書長審定。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寶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審批單
2.市政府黨組提請市委常委會議議題審批單
附件1
寶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審批單
提請單位(蓋章)時間:20 年月日
議題名稱 | |||
需要研究 的事項 | |||
匯報單位 | 匯報人 (簽字) | ||
建議列席 單位 | |||
財政局意見 | 簽字:蓋章: | ||
編辦意見 | 簽字:蓋章: | ||
法制部門意見 | 簽字:蓋章: | ||
承辦科室意見 | |||
分管副秘書長 意見 | |||
分管副市長 意見 | |||
秘書長意見 | |||
常務副市長 審核意見 | |||
市長審定 意見 | |||
備注 | 議題單需附匯報材料、市長批示復印件、相關單位書面意見 |
議題承辦人(簽字):聯(lián)系電話:
附件2
市政府黨組提請市委常委會議題審批單
提請單位:(蓋章) 時間:20 年月日
議題名稱 | |||
擬定事項 | |||
匯報人 | 職務 | ||
列席人員 | |||
提請單位 領導簽字 | |||
承辦科室 意見 | |||
分管副秘書長意見 | |||
秘書長意見 | |||
備注 | 此議題單附《市委常委會議題單》和匯報材料同時送審,審簽后由提請單位按市委常委會有關要求報送材料,此單留存秘書科。 |
議題承辦人(簽字):電話:
寶雞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
調查研究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改進領導作風,密切聯(lián)系群眾,提高市政府領導班子及成員的科學決策水平,根據中、省和市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lián)系群眾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學風,堅持問題導向,既立足當前抓好具體問題的研究解決,又著眼長遠抓好成果的轉化運用,不斷提高政府班子及成員的決策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條 調研內容:
1.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下達的調研課題以及年初確定的重點調研課題。
2.市政府提出的各項目標、做出的各項決策和當年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點任務;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改革實踐;工作中出現(xiàn)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
3.各縣區(qū)、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工作實踐過程中的好做法、好經驗。
4.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有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5.其他需要安排調研的問題。
第四條調研方式:
1.工作調研。班子成員結合分管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經常深入生產建設一線和群眾之中,了解工作動態(tài),掌握第一手資料;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矛盾問題,推動工作開展。
2.命題調研。班子成員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擬定調研選題,組成調研小組,采取專題調研、聯(lián)合調研等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
第五條市政府班子成員要結合分管工作實際,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劃,親自主持重大課題調研,每年至少撰寫2篇調研報告。
第六條市政府班子成員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不少于60天。
第七條市政府班子成員到基層調研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要求,嚴格控制陪同和隨從人員數量,工作調研控制在4人以內。
第八條要多渠道、多形式轉化調研成果。對全局工作有指導意義的重大調研成果可以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形成決策,對局部工作有指導意義的調研成果,可在制定相關政策和指導工作時吸收借鑒。
第九條市政府班子成員對調查研究中遇到的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市政府班子成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情況每年要向市政府專題報告。
第十條市政府班子成員在調研工作中要加強聯(lián)系溝通,避免同時前往某一單位調研。
第十一條市政府班子成員下基層調研要自覺遵守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嚴守紀律,輕車簡從,不搞特殊化,不給基層增加負擔。
第十二條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
聯(lián)系群眾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大力弘揚求真務實、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工作作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完善黨員干部直接聯(lián)系群眾制度的意見》(中辦發(fā)〔2014〕18號)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深入基層聯(lián)系群眾
第一條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忠實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黨的群眾路線,以維護群眾利益為核心,以直接聯(lián)系為主要方式,把聯(lián)系群眾貫穿于走群眾路線的全過程,貫穿于科學決策的全過程,貫穿于富民強市的全過程。
第二條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堅持率先垂范、加強分類指導、突出工作重點、尊重群眾主體地位,落實為民務實清廉要求,經常走出機關,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開展多種形式的聯(lián)系群眾活動。
第三條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按照全市統(tǒng)一安排,經常深入分管部門、聯(lián)系縣區(qū)調研指導工作,多到困難較多、情況復雜、問題突出的地方去,通過“解剖麻雀”認識規(guī)律,更好地研究問題、總結經驗、指導工作。
第四條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在全市統(tǒng)一安排的聯(lián)系點外,要結合脫貧攻堅、美麗鄉(xiāng)村建設等再聯(lián)系1個鎮(zhèn)街(或困難企業(yè))、1個村(社區(qū)),定期到聯(lián)系點至少進行1次蹲點調研。
第二章認真處理群眾訴求
第五條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堅持經常親自閱批群眾反映的問題,了解掌握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訴求。
第六條對群眾反映比較突出、應該解決或需要協(xié)調處理的問題,以及中省領導和上級機關批轉的重要信件,要作出明確批示,責成有關縣區(qū)或部門限期調查處理并報告結果。
第七條要通過經常性處理群眾訴求,總結和發(fā)現(xiàn)具有代表性、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責成有關縣區(qū)、部門認真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促進問題解決。
第三章定期接待群眾來訪
第八條接訪形式: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待來訪群眾一般采用下訪、約訪的形式進行,結合隨機接訪、帶案下訪、上門回訪和專題研究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等方式進行,重點、敏感時期的接訪工作按照中、省有關要求另行安排。
第九條接訪范圍: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在各自聯(lián)系的縣區(qū)和分管的市級部門、單位開展下訪和約訪工作。
第十條接訪時間: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待群眾來訪的時間可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每人每季度至少1天。
第十一條工作程序:各縣區(qū)、各部門對需要協(xié)調處理的突出問題,報市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市信訪局審核,送聯(lián)系縣區(qū)或分管部門的市政府班子成員審定。市政府班子成員深入縣區(qū)和部門開展下訪、約訪工作,協(xié)調推動問題解決。
第十二條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訪要落實“四包”責任制(即:包掌握情況、包思想教育、包調處化解、包息訴罷訪),切實做到接訪必辦、辦結必復。
第四章暢通群眾訴求渠道
第十三條市政府通過群眾來信來訪、市長信箱、網民留言、市長熱線和邀請公民走進市政府等多種形式,搭建政府領導與人民群眾溝通交流平臺,經常征集各個層面干部群眾的意見建議,切實解決群眾關切和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第十四條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受理群眾意見建議和所反映的問題,做到事事有回應,件件有落實。
第十五條健全完善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以及重大決策調研論證的工作機制,作出重大決策、重大改革決定前,通過建立健全公示、聽證咨詢、民意調查、邀請公民代表列席常務會參與重大決策等制度,經常聽取群眾意見,定期收集匯總和分析研判,提高決策水平和工作實效。
第五章督辦落實
第十六條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經常過問所受理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推動問題及時得到解決;承辦單位要按照規(guī)定時限上報調查處理結果,并回復當事人;市政府督查室要對領導重要批示辦理情況進行督辦并通報。
第十七條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聯(lián)系群眾工作情況納入年度述職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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