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市級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
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市級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困境企業(yè)通過破產程序實現有效救治及有序退出,著力解決破產程序啟動難,保證破產清算工作順利進行,保障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提高破產案件的審判質效,我們制訂了《市級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現予印發(fā),從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8日
市級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困境企業(yè)通過破產程序實現有效救治及有序退出,著力解決破產程序啟動難,保證破產清算工作順利進行,保障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提高破產案件的審判質效,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破產援助資金是指用于支付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無產可破案件中必要的破產費用所發(fā)生的支出。
第三條 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遵循公開透明、??顚S?、嚴格監(jiān)管的原則,對資金使用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
第二章 資金的設立和使用
第四條 破產案件援助資金專用賬戶經財政部門批準后,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統(tǒng)一設置。資金的收取、支出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
第五條 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財政撥款;
(二)管理人從所得報酬中自愿按比例交納的資金;
(三)社會機構或者個人自愿捐助;
(四)破產案件援助資金所生的孳息;
(五)其他合法的資金來源。
第六條 財政部門為破產案件援助資金安排部分啟動資金,并視資金運行情況適時補充。管理人自愿交納援助資金的,審理破產案件合議庭應書面通知管理人,參照以下標準交納:
(一)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按5%確定;
(二)超過100萬元至300萬元的部分,按6%確定;
(三)超過3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7%確定;
(四)超過500萬元至1000元的部分,按8%確定;
(五)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10%確定。
管理人所得報酬不足10萬元的,不交納援助資金。管理人應得報酬超過10萬元,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援助資金后少于10萬元的,低于10萬元的部分不收取。
第七條 破產案件援助資金可用于支付無產可破案件中下列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三章 資金的申請和管理
第八條 破產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援助資金:
(一)債務人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10萬元,導致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為零或者極低,無法支付破產費用,且無利害關系人墊付資金;或者雖有利害關系人墊付資金,但利害關系人墊付的資金和債務人財產合計不足10萬元,仍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
(二)破產申請在受理后被駁回,導致未發(fā)生債務人的清償,無法計算管理人報酬;或債務人用于清償債務的財產價值總額極低,據此確定的管理人報酬金額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的。
(三)債務人財產絕大部分設立了擔保,導致債務人用于清償債務的財產中,能夠計算管理人報酬的無擔保財產價值總額極低,據此確定的管理人報酬金額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擔保債權人收取適當報酬仍無法彌補的。
第九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破產案件援助資金審批小組,負責審查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審批小組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業(yè)務庭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紀檢監(jiān)察部門相關人員組成。
破產案件援助資金審批小組會議由破產業(yè)務庭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援助資金審批小組根據破產案件繁簡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職責情況,決定是否給予援助,并確定援助額度。
每件破產案件的管理人報酬在2萬元限額內核定,管理人報酬之外的其他破產費用按照實際支出金額審核撥付,援助總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財產線索特別分散、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援助總額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報酬的援助資金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第十一條 管理人申請援助資金,應當在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之日起15日內向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合議庭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申請書。應載明破產案件基本情況、管理人工作情況、債務人財產狀況、申請援助的破產費用組成情況。債務人財產狀況和申請援助的破產費用組成情況應附相關證據。
(二)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申請表。
(三)管理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等。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合議庭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應告知申請人7日內更正、補充。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更正、補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請并說明理由。是否準許延期,由合議庭決定。申請人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三條 合議庭應當自收到援助資金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報破產案件援助資金審批小組審批。
第十四條 破產案件援助資金審批小組不批準管理人援助申請的,合議庭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審批程序完成后,破產案件辦案法官應持《破產案件援助資金審批表》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財務部門辦理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發(fā)放手續(xù)。收款賬戶必須是管理人的專用賬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與他人惡意串通,騙取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yè)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訓誡、罰款、取消管理人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將破產案件援助資金收入支出等相關情況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青島市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申請表
2.青島市破產案件援助資金審批表
本文鏈接:http://www.koko360.com/rule/74810.html
本文關鍵詞: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級, 破產, 案件, 援助, 資金, 管理, 使用, 辦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