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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政辦〔2017〕110號《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西寧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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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西寧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寧政辦〔2017〕110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


《西寧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27日




西寧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jù)


1.3工作原則


1.4適用范圍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2.2部門職責


3.債務風險事件級別


3.1Ⅰ級(特大)債務風險事件


3.2 Ⅱ級(重大)債務風險事件


3.3 Ⅲ級(較大)債務風險事件


3.4Ⅳ級(一般)債務風險事件


4.預防預警


4.1預警監(jiān)測


4.2預警行動


5.應急處置


5.1信息報告


5.2分類處置


5.3應急響應


5.4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


5.5輿論引導


5.6應急終止


5.7后期處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人力保障


6.3資源保障


6.4安全保障


6.5技術儲備與保障


6.6預案培訓和演練評估


6.7完善規(guī)定


6.8監(jiān)督宣傳


7.責任追究


7.1違法違規(guī)責任范圍


7.2追究機制響應


7.3責任追究程序


8.附則


8.1預案管理


8.2預案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提高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能力,堅持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xié)同聯(lián)動、穩(wěn)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fā)生區(qū)域性系統(tǒng)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1.2編制依據(jù)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青海人民政府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政〔2005〕82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政府性債務管理改革的意見》(青政〔2015〕40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青海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青政辦〔2017〕58號),結合我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3.1分級負責,統(tǒng)一協(xié)調。全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實行市政府負總責,各縣(區(qū))人民政府按屬地原則分級負責,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qū)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各縣(區(qū))政府要協(xié)調整合各部門資源,建立有效的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做好政府性債務風險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掌握信息、整合力量、開展應急工作。


1.3.2及時應對,依法處置。各級政府要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監(jiān)控,全面掌握本地區(qū)資產負債、還本付息、財政運行等情況,根據(jù)債務風險預警指標,準確評估各地區(qū)債務風險狀況,跟蹤風險變化,排查債務風險點,妥善處理風險事件。債務風險處置應當依法合規(guī),尊重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并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經或者可能無法按期支付債務本息,或者無力履行或有債務法定代償責任,容易引發(fā)財政金融風險,影響或嚴重影響我市部分地區(qū)甚至全市經濟安全或社會穩(wěn)定,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本預案所稱存量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包括存量政府債務和存量或有債務。


1.4.1政府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債券風險事件:指以省政府為舉借主體,采取地方政府債券方式發(fā)行的一般債券、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出現(xiàn)違約。


(2)其他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債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債務還本付息出現(xiàn)違約。


1.4.2或有債務風險事件


(1) 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風險事件:指由企事業(yè)單位舉借、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擔保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xiàn)風險,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擔保責任或相應民事責任卻無力承擔。


(2) 政府承擔救助責任的債務風險事件:指企事業(yè)單位因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擔償債或擔保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xiàn)風險,政府為維護經濟安全或社會穩(wěn)定需要承擔一定救助責任卻無力救助。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2.1.1 全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構


西寧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管理領導小組)統(tǒng)籌指導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本地區(qū)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根據(jù)全市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結果及突發(fā)性事件分級標準,決定啟動預案和終止響應程序;確定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在應急處置分工中的具體職責分工;協(xié)調加強債務危機地區(qū)政府債務管理;組織協(xié)調債務危機地區(qū)實施財政重整計劃。


2.1.2 縣(區(qū))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構


各縣(區(qū))政府,應參照市政府做法,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機構,根據(jù)本區(qū)域政府債務性風險事件級別程度,協(xié)調調動相關地方資源,應對處置一般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組織做好有關保障工作,維護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2.2部門職責


2.2.1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債務風險日常監(jiān)控和定期報告,組織提出債務風險應急措施方案。


2.2.2債務單位行業(yè)主管部門是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梳理本行業(yè)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督促舉借債務或使用債務資金的有關單位制定本單位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當出現(xiàn)債務風險事件時,落實債務還款資金安排,及時向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2.2.3發(fā)改部門負責評估本地區(qū)投資計劃和項目,根據(jù)應急需要調整投資計劃,牽頭做好企業(yè)債券風險的應急處置工作。


2.2.4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開展審計,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2.2.5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負責按照職能分工協(xié)調所監(jiān)管的地方金融機構配合開展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工作。


2.2.6其他債務相關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債務風險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實政府性債務償還化解責任。


3.債務風險事件級別


按照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當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照較高一級處置,防止風險擴散;當政府性債務風險突發(fā)事件等級隨時間推移有所上升時,按照升級后的級別處置。


3.1Ⅰ級(特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


(1) 省政府轉貸的地方政府債券到期本息兌付出現(xiàn)違約;


(2) 省政府需要認定為Ⅰ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2Ⅱ級(重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


(1) 全市內2個及以上的縣(區(qū))政府無法支付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2) 全市內2個及以上的縣(區(qū))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 全市地方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qū)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0%以上;


(4) 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重大群體性事件,影響極為惡劣;


(5) 市政府需要認定為Ⅱ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3Ⅲ級(較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


(1) 全市內1個縣(區(qū))政府無法支付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2) 全市內1個縣(區(qū))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 縣級地方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qū)政府債務應償本金5%以上(未達到10%),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5%以上(未達到10%);


(4) 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較大群體性事件;


(5) 市政府需要認定為Ⅲ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Ⅳ級(一般)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


(1) 縣級政府地方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qū)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以上(未達到5%),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以上(未達到5%);


(2) 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群體性事件;


(3) 縣級以上政府需要認定為Ⅳ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4.預防預警


4.1預警監(jiān)測


4.1.1債務風險事件監(jiān)測主體為市本級、縣(區(qū))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定期評估本地區(qū)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并作出預警,風險評估及預警結果應當及時通報債務單位并抄送上級財政部門。列入債務高風險的地區(qū),要認真分析部門、行業(yè)風險情況,排查轄區(qū)內需重點關注的債務風險點,加大償債力度,逐步降低風險。債務風險相對較低的地區(qū),要合理控制債務余額的規(guī)模和增速。


4.1.2債務風險評估預警結果與債務限額管理和債券資金分配額度掛鉤,對列入債務高風險地區(qū),市政府不再增加該地區(qū)債務限額,并減少或不再分配新增政府債券額度。


4.1.3市、縣(區(qū))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及其部門與其他主體簽署協(xié)議承諾用以后年度財政資金支付的事項,納入監(jiān)測范圍,防范財政風險。


4.2預警行動


各債務資金使用單位及主管部門要將其監(jiān)管職責范圍內可能發(fā)生的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各單位報送的信息基礎上,提出綜合性預警研判報告,及時上報同級政府性債務工作領導小組,必要時,上報本級政府。


各債務資金使用單位要維護本單位債務管理系統(tǒng),定期開展相關演練,定期評估、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5.應急處置


5.1信息報告


各縣(區(qū))政府和債務資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債務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謊報。


5.1.1政府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各縣(區(qū))政府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到期政府債務本息的,應當提前2個月以上向上級政府報告,并抄送上級財政部門。發(fā)生突發(fā)或重大情況,縣級政府要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并抄送市級和省級財政部門。


5.1.2或有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地方政府或有債務的債務人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或有債務本息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上向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經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確認無力履行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后,由同級政府向上級政府報告,并抄送上級財政部門。遇突發(fā)或重大事件,縣級政府要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并抄送市級財政部門。


5.1.3報告內容


包括預計發(fā)生違約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類別、債務人、債權人、期限、本息、原定償還安排等基本信息,風險發(fā)生原因,事態(tài)發(fā)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等。如尚未完全掌握有關情況,可先報初步情況,隨后跟蹤報告事態(tài)發(fā)展、應急處置、社會輿情和原因分析等詳細情況。


5.1.4報告方式


一般采取書面報告形式。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先電話報告、后書面報告的方式。


5.2分類處置


5.2.1地方政府債券


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5.2.2 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


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經地方政府、債權人、企事業(yè)單位等債務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guī)定分類處理:


(1) 債權人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并應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地方政府應當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到期政府債務本息。


(2) 債權人不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上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收回。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5.2.3存量或有債務


(1) 存量擔保債務。存量擔保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額小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


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財政承受能力等協(xié)商確定。


(2) 存量救助債務。存量救助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對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地方政府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5.2.4新發(fā)生的違法違規(guī)擔保債務


對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5.2.3第(1)項依法處理。


5.2.5其他事項


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分類處置按《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青海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財政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實施意見》(青財績字〔2017〕632號)組織實施。


5.3應急響應


政府性債務的償還嚴格按照“誰舉債、誰使用、誰償還”的原則,分級落實償債責任。各縣(區(qū))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市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各縣(區(qū))政府要加強日常風險管理,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和《青海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財政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實施意見》(青財績字〔2017〕632號),妥善處理政府性債務償還問題。同時,要加強財政資金流動性管理,避免出現(xiàn)因流動性管理不善導致政府性債務違約。對因無力償還政府債務本息或無力承擔法定代償責任等引發(fā)風險事件的,根據(jù)債務風險等級,相應及時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5.3.1Ⅳ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


(1)相關縣(區(qū))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風險事件進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確責任,立足自身化解債務風險。


①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一般債務違約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調減投資計劃、統(tǒng)籌各類結余結轉資金、調入政府性基金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調入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或動用預備費等方式籌措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對政府提供擔?;虺袚匾戎熑蔚幕蛴袀鶆?,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專項債務,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債務違約的,在保障部門基本運轉和履職需要的前提下,應當通過調入項目運營收入、調減債務單位行業(yè)主管部門投資計劃、處置部門和債務單位可變現(xiàn)資產、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扣減部門經費等方式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對部門提供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③因債權人不同意變更債權債務關系或不同意置換,導致存量政府債務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依法轉換成政府債券的,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由債務單位通過安排單位自有資金、處置資產等方式自籌資金償還。若債務單位無力自籌資金償還,可按市場化原則與債權人協(xié)商進行債務重組或依法破產,政府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對政府或有債務,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④縣(區(qū))政府出現(xiàn)債務風險事件后,在恢復正常償債能力前,除國務院、省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外,原則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在建政府投資項目能夠緩建的,可以暫停建設,騰出資金依法用于償債。


(2) 縣(區(qū))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啟動財政重整計劃??h(區(qū))政府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10%的,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必須啟動財政重整計劃。


(3) 縣(區(qū))政府應當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情況向市政府報備。


5.3.2Ⅲ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


除采?、艏墏鶆诊L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 相關地區(qū)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將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專題向市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報告。


(2) 市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密切關注事態(tài)變化,加強政策指導,及時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通報風險處置情況,必要時可以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地區(qū),指導支持債務風險處置工作。


(3) 縣(區(qū))政府償還省級政府代發(fā)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包括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由上級財政先行代墊償還,事后扣回。


(4) 縣(區(qū))政府應當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和處置結果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級財政部門。


5.3.3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


除采?、艏?、Ⅲ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 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匯總有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動態(tài)監(jiān)控風險事件進展,指導和支持相關縣(區(qū))政府化解債務風險。


(2) 各縣(區(qū))政府統(tǒng)籌本級財力仍無法解決到期債務償債缺口并且影響政府正常運轉或經濟社會穩(wěn)定的,可以向市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申請救助,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情況說明、本級政府應急方案及已采取的應急措施、需上級政府幫助解決的事項等。


(3) 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縣(區(qū))政府救助申請?zhí)岢鰧徍艘庖姡瑘笫姓鷾屎髮嵤?,并立即啟動責任追究程序?/p>

(4) 市政府適當扣減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各縣(區(qū))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規(guī)模。


(5) 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督促相關縣(區(qū))政府落實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措施,跟蹤債務風險化解情況。必要時,市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地區(qū),幫助或者接管風險地區(qū)財政管理,幫助制定或者組織實施風險地區(qū)財政重整計劃。


5.3.4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


除采?、艏?、Ⅲ級、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 市縣政府建立債務風險處置信息定期向省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的機制,重大事項必須立即報告。


(2) 市政府統(tǒng)籌本級財力仍無法解決到期債務償債缺口并且影響政府正常運轉或經濟社會穩(wěn)定的,可以向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申請救助,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情況說明、本級政府應急方案及已采取的應急措施、需上級政府幫助解決的事項等。


(3) 立即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


(4) 暫停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縣(區(qū))新增地方政府債券的資格。


5.4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


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要注重與金融政策協(xié)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財政重整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4.1拓寬財源渠道。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落實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資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財稅優(yōu)惠政策之外,可以暫停其他財稅優(yōu)惠政策,待風險解除后再行恢復。


5.4.2優(yōu)化支出結構。財政重整期內,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外,視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本級政府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一是壓縮基本建設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資計劃,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設立各類需要政府出資的投資基金等,已設立的應當制定分年退出計劃并嚴格落實。二是壓縮政府公用經費。實行公務出國(境)、培訓、公務接待等項目“零支出”,大力壓縮政府咨詢、差旅、勞務等各項支出。三是控制人員福利開支。機關事業(yè)單位暫停新增人員,必要時采取核減機構編制、人員等措施;暫停地方自行出臺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各項補貼政策,壓減直至取消編制外聘用人員支出。四是清理各類對企事業(yè)單位的補助補貼。暫?;蛉∠胤匠雠_的各類獎勵、對企業(yè)的政策性補貼和貼息、非基本民生類補貼等。五是調整過高支出標準,優(yōu)先保障國家出臺的教育、社保、醫(yī)療、衛(wèi)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標準不得超過國家統(tǒng)一標準。六是暫停土地出讓收入各項政策性計提。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應全部用于償還債務。


5.4.3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tǒng)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xiàn),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5.4.4申請市級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風險地區(qū)財政收支仍難以平衡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償部分政府債務,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減免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配套資金。待財政重整計劃實施結束后,由市政府決定是否收回相關資金。


5.4.5加強預算審查。實施財政重整計劃以后,相關縣(區(qū))政府涉及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等事項,在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查批準的同時,必須報市政府備案。市政府對相關縣(區(qū))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調整方案要加強審核評估,認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當依法按程序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5.4.6改進財政管理。相關縣(區(qū))政府應當實施中期財政規(guī)劃管理,妥善安排財政收支預算,嚴格做好與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政策措施的銜接。


5.5輿論引導


根據(jù)處置債務風險事件的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或其債務風險應急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跟蹤和研判輿情,健全新聞發(fā)布制度,指定專門的新聞發(fā)言人,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5.6應急終止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得到緩解、控制,地方政府實現(xiàn)財政重整目標,經市政府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同意,終止應急措施。


5.7后期處置


5.7.1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記錄及總結


在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相關地方政府應當詳盡、具體、準確地做好工作記錄,及時匯總、妥善保管有關文件資料。應急處置結束后,要及時形成書面總結,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政府報告。


5.7.2評估分析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有關地方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要對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應急響應過程、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處置效果以及對今后債務管理的持續(xù)影響等。相關地區(qū)應當根據(jù)評估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應當保持應急指揮聯(lián)絡暢通,有關部門應當指定聯(lián)絡員,提供單位地址、辦公電話、手機、傳真、電子郵箱等多種聯(lián)系方式。


6.2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相關人員政策理論、日常管理、風險監(jiān)測、應急處置、輿情應對等業(yè)務能力。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應當部署各有關部門安排人員具體落實相關工作。


6.3資源保障


發(fā)生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統(tǒng)籌本級財政資金、政府及其部門資產、政府債權等可償債資源,為償還債務提供必要保障。


6.4安全保障


應急處置過程中,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時控制、妥善處理;遵守保密規(guī)定,對涉密信息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6.5技術儲備與保障


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可以根據(jù)需要,建立咨詢機制,抽調有關專業(yè)人員組成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專家組,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法律等方面支持。


6.6預案培訓和演練評估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制訂相應的子預案,組織本部門、本系統(tǒng)的相關人員,開展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培訓,熟悉和掌握實施預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實施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6.7完善規(guī)定


各級政府、行業(yè)主管、監(jiān)管部門應當梳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逐步解決目前在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制度盲點及障礙的措施,制定相關規(guī)定,為應急工作提供全面的保障。


6.8信息發(fā)布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政府性債務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性債務及其項目建設情況,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引入政府信用評級機制,維護政府良好信譽,自覺規(guī)范舉借行為,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7.責任追究


7.1違法違規(guī)責任范圍


7.1.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下列行為:


①政府債務余額超過經批準的本地區(qū)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②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以外的方式舉借政府債務,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企事業(yè)單位舉借政府債務;


③舉借政府債務沒有明確的償還計劃和穩(wěn)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④政府或其部門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⑤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


⑥政府債務資金沒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


⑦增加舉借政府債務未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


⑧未按規(guī)定對舉借政府債務的情況和事項作出說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社會公開;


⑨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


7.1.2違反《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政府性債務管理改革的意見》(青政〔2015〕40號)等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下列行為:


①政府及其部門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guī)舉借債務;


②金融機構違法違規(guī)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提供擔保;


③政府及其部門挪用債務資金或違規(guī)改變債務資金用途;


④政府及其部門惡意逃廢債務;


⑤債務風險發(fā)生后,隱瞞、遲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有關情況;


⑥其他違反財政部等部門制度規(guī)定的行為。


7.2追究機制響應。


發(fā)生Ⅳ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后,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應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


7.3責任追究程序


7.3.1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發(fā)生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縣(區(qū))政府開展專項調查或專項審計,核實認定債務風險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形成調查或審計報告,報市政府審定。


7.3.2有關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根據(jù)有關責任認定情況,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7.3.3市政府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縣(區(qū))政府,視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于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于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8.附則


8.1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后,市財政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宣傳、培訓,加強業(yè)務指導,并根據(jù)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修訂。各縣(區(qū))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當?shù)貍鶆诊L險應急處置預案,并報市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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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西寧市, 寧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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