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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水規(guī)字〔2018〕6號《廣州市水務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水平衡測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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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水務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水平衡測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穗水規(guī)字〔2018〕6號

 

 

 

各區(qū)水務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水平衡測試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專此通知

 

                    廣州市水務局

 

  2018年12月14日

 

 

 

廣州市水平衡測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我市水平衡測試管理,促進節(jié)約用水,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jié)約用水辦法》《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和《企業(yè)水平衡測試通則》(GB/T 12452-2008)、《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和配備管理通則》(GB 24789-2009)、《節(jié)水型企業(yè)(單位)評價方法》(DBJ440100/T 154-2012)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使用城市供水和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地下取水的非居民用水戶(以下簡稱用水戶)的水平衡測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平衡測試是對用水單元和用水系統(tǒng)的水量進行系統(tǒng)的測試、統(tǒng)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的過程。

 

  第四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水平衡測試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越秀區(qū)、海珠區(qū)、荔灣區(qū)、天河區(qū)、白云區(qū)的水平衡測試監(jiān)管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番禺區(qū)、花都區(qū)、南沙區(qū)、黃埔區(qū)、從化區(qū)、增城區(qū)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平衡測試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用水戶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至少每4年開展1次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不足10萬立方米的用水戶,至少每6年開展1次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用水戶,至少每8年開展1次水平衡測試。用水戶用水性質發(fā)生改變的,應在改變用水性質一年后重新開展水平衡測試。

 

第六條  用水戶水計量器具和配備應當符合《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和配備管理通則》(GB 24789-2009)的要求,方可進行水平衡測試。用水戶應在測試前對在用的、超過使用年限的水計量器具進行更新,更換后的水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檢定合格或校準;并按周期對水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或校準。

 

  第七條  用水戶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試機構實施水平衡測試。測試機構應當取得相關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檢測能力含“水量平衡”項,或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且業(yè)務范圍含“水量平衡”項。

 

第八條  測試機構在開展測試5個工作日前,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水平衡測試工作時間安排表》、測試時段選取合理性說明、用水戶給排水管網圖和水計量網絡圖。未按規(guī)定提交上述材料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組織《水平衡測試報告》評審。

 

  測試機構使用的檢測設備應依法經檢定合格或校準;并按周期對檢測設備進行檢定或校準。

 

第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水平衡測試工作時間安排表》所示測試期間抽查測試現場,根據勘查的用水現狀復核測試機構提供的用水戶給排水管網圖和水計量網絡圖,查閱已測試的數據,有缺失用水單元的,按實際修正圖紙并重新開始測試;提供的圖紙資料與用水現狀基本不符合的,責令重新勘查測試現場并繪制相應圖紙?zhí)峤怀鞘泄┧姓鞴懿块T。

 

  第十條  測試機構進行測試,應當選用水戶運營穩(wěn)定、有代表性的時段,連續(xù)測試時間為8日,每24小時記錄一次,共取7組測試數據,用水量取測試結果的平均值。

 

  第十一條  測試機構應當在測試完成后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水平衡測試報告》。《水平衡測試報告》應包括用水戶的給排水管網圖、水計量網絡圖、各級水表的配備率、用水性質構成、水量平衡差、合理用水水平、用水單耗、節(jié)水整改措施方案等內容,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范本格式編寫。原始記錄數據表格、用水技術指標計算過程作為《水平衡測試報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測試機構出具簽收回執(zhí),并組織對《水平衡測試報告》進行評審,自收件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水平衡測試報告》經評審不符合要求的,測試機構應當按照評審意見進行整改或重測,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重新報送。

 

《水平衡測試報告》格式不規(guī)范、內容不完整、圖紙不完善、數據分析有誤的需要進行整改;《水平衡測試報告》弄虛造假的、日用水量1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元測試漏項、用水單元劃分有誤、測試時段選取不當、報告書數據采集錯誤的需要重測。

 

第十三條  測試機構一年內被要求重測超過2次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對該機構測試提交的報告評審12個月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測試機構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水平衡測試評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件起10個工作日內,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復核申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復核意見。復核意見變更原決定的,按復核意見執(zhí)行。對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可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復議。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測試機構應當對用水戶的資料保密。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居民住宅小區(qū)水平衡測試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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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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