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fā)〔2008〕64號《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122”社會求助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南京市“122”社會求助服務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122”社會求助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南京市“122”社會求助服務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寧政辦發(fā)〔2008〕64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122”社會求助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的《南京市“122”社會求助服務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122”社會求助服務工作考核辦法
(市“122”社會求助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8年5月)
為切實解決群眾的求助,規(guī)范社會求助服務工作,提升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根據市政府相關規(guī)定和《南京市“122”社會求助服務工作規(guī)范》,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和十七大戰(zhàn)略部署,進一步整合資源,調動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建立健全社會求助服務工作機制,打造更加便捷的為民服務渠道,進一步改善民生,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進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和和諧南京建設。
二、考核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考評結果應真實反映成員單位的工作情況,考評過程要公開透明,力求客觀公正。既要激勵先進,又要正視問題,查找整改工作中的不足,促進政府公共服務水平和技能的全面提升。
(二)堅持抽查與年終考評相結合的原則。社會求助服務工作應進行經常性的抽查,不斷完善檢查、監(jiān)督措施,確保社會求助服務工作的處置落到實處,起到考核促進工作的作用。
(三)堅持考核與評議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回訪群眾、民意測評等形式,廣泛收集群眾對各成員單位工作的意見和看法,把群眾的評議納入考評結果,通過考評體現(xiàn)群眾的監(jiān)督,反映群眾的滿意度。
(四)堅持與政府行政效能考核相掛鉤的原則。對各成員單位進行考評,考核的結果納入政府行政效能考核。
三、考核對象
(一)南京市社會求助服務工作成員單位中的市政府職能部門、市屬企事業(yè)單位,按照本辦法考核。
(二)實行中央垂直管理以及其他性質的成員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四、考核方法
(一)社會求助服務工作日常抽查和基礎工作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即初始分為100分,考核小組根據規(guī)定的考核項目進行考評,參照評分標準計算最終得分。如有扣除分數超過該分類總分的,則扣完為止,該項占最終結果的30%(考核評分標準附后)。
(二)最終結果實行百分制??己朔譃槿粘3椴榭己恕⒛杲K考核、群眾代表考核。日常抽查考核占總分的30%,年終考核占總分的50%,群眾代表打分占總分的20%,三項得分之和即為最終得分。
五、考核組織
(一)考核工作由市社會求助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tǒng)一組織實施。
(二)日常抽查由市社會求助服務工作領導小組督查室組織進行,并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抽查結果。回訪及民意測評由各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三)年終考核由市社會求助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市社會求助服務工作領導小組督查室負責考核前期準備工作,各成員單位派員參加,采取分組、分片、互查的方法評分。
六、考核獎懲
(一)考核結果納入政府行政效能考核,同時作為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當年工作實績和獎懲的依據之一。
(二)對在社會求助服務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對工作中出現(xiàn)問題的單位和個人將責令整改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交由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處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年評優(yōu)資格:
1、多次(三次及以上)投訴被查實,被通報批評的;
2、年度考核不滿60分的;
3、社會求助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多次(三次及以上)通報,未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到位的;
4、因推諉、扯皮、不作為或處置失當,導致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造成重大影響的;
5、其他應當取消全年評優(yōu)資格的。
本辦法由市社會求助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8年起施行。
南京市“122”社會求助服務工作考核評分標準
考核 分類 |
考核項目 |
評分標準 |
組織 領導 (20分) |
是否按照規(guī)定要求,成立領導班子 |
未落實,扣2分 |
是否已明確專人具體分管,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
未落實,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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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求助服務工作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
未落實,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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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求助服務工作值班制度落實情況 |
未落實,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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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與社會求助服務工作相關活動的 |
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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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社會求助服務工作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本部門(單位)的專項工作會議 |
全年共召開四次, 缺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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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 情況 (50分) |
屬于多部門管轄的求助事項,經122臺協(xié)調,仍相互推諉的 |
一次扣10分 |
按規(guī)定時限要求處置率達100% |
1個百分點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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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處置、反饋信息登記率達100% |
1個百分點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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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內容完整規(guī)范率達100% |
1個百分點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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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重大緊急事件,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122臺及時反饋 |
1次扣5分 造成重大影響的,加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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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工作出現(xiàn)失誤造成重大影響的 |
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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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 保障 (30分) |
應急處置預案庫建設情況 |
未落實的,一次扣10分;無操作性的,一次扣5分 |
參與綜合演練情況 |
未積極配合,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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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及經費落實情況 |
未落實的,一次扣5分; 影響救助工作的,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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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專業(yè)處置隊伍建設情況 |
未落實,一次扣5分; 影響處置工作的,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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