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辦〔2018〕24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市級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市級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府辦〔2018〕24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廈門市市級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市級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
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市級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代建制發(fā)展,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是指以下項目:
(一)全部使用市級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市級財政資金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市級財政資金但市級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項目;
(三)市級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50%但市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項目;
(四)其他應按照市級財政投融資項目進行管理的項目。
建設單位具有自行組織建設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建設; 建設單位不具有自行組織建設能力的原則上應實行代建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制,是指項目建設單位選擇專業(yè)化的代建單位,由代建單位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對項目前期工作、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進行專業(yè)化管理的制度。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責任單位是指市政府有關文件指定負責具體項目協調推進的單位,原則上為投資主管部門下達的前期工作計劃明確的項目主管部門、指揮部、管委會或區(qū)政府等。市重點項目的責任單位以市政府公布的文件為準。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單位(即項目業(yè)主)是指投資主管部門在立項批文等文件中明確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建設單位責任。
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負責對項目組織實施進行管理的單位,承擔有關規(guī)定和代建合同約定的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直接管理責任。
第五條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應由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
第六條市建設局牽頭負責擬訂代建管理政策和制度,建立、管理代建單位名錄,組織代建工作考評等工作,會同市發(fā)改委、財政局、國資委等部門落實代建相關獎懲工作。
市建設、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園林、港口等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負責本行業(yè)代建項目的行業(yè)管理和批后監(jiān)督管理。
市國資委等部門負責將所監(jiān)管企業(yè)的代建項目完成情況納入企業(yè)負責人經營業(yè)績考核,并與企業(yè)負責人薪酬掛鉤。
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各區(qū)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guī)定做好代建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項目責任單位應建立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日常管理機制,督促建設單位和代建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代建合同約定履約履責。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日常管理機制,加強人員配備,強化對代建單位的履約履責管理。
第九條項目代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代建合同約定,建立完善的項目管理機制,配足管理人員,對項目進行專業(yè)化管理。
第十條代建項目可根據建設需要采用工程總承包等工程管理模式,倡導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等工程保險制度。
第二章代建單位選擇
第十一條項目代建單位實行名錄庫管理制度,由市建設局統(tǒng)一建立、動態(tài)管理。市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園林、港口等行業(yè)主管部門參與相應行業(yè)名錄庫的建立、管理等工作。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可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入庫。原則上進入名錄庫的單位方可在其資格允許范圍內承接代建業(yè)務。
代建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由市建設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進入代建名錄庫的單位原則上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企業(y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行業(yè)信譽,承接代建業(yè)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承擔社會責任;
(二)已完工的代建或建設項目管理近3年內累計投資符合相關規(guī)定并獲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相關方評價;
(三)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完善的內部管理體系和足夠的代建管理經驗人員,健全的項目管理、考評獎懲、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四)未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yè)的;
(五)未被停止承接建設工程業(yè)務或列入“黑名單”管理的;
(六)近1年內代建(或建設)管理工作未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
1.省、市重點辦年度項目考評不合格的;
2.代建單位年度考評不合格的。
國家對代建單位資格條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代建名錄庫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名錄庫中清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名錄庫;造成項目出現重大經濟損失、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影響社會穩(wěn)定等嚴重后果的,3年內不得再進入名錄庫:
(一)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yè)的;
(二)代建單位年度考評不合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接急、難、險、重、小等代建任務的;
(四)發(fā)生重大及以上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且代建單位負主要責任的;
(五)因代建單位原因發(fā)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的。
代建單位因自身原因申請退出名錄庫的,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市建設局按程序將其退出名錄庫。退出后,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進入名錄庫。
第十四條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單位由建設單位依法從代建名錄庫中選擇。選擇時應重點考核項目代建人員配備、代建方案和企業(yè)代建業(yè)績、資信等情況,考評為優(yōu)秀、良好等級等代建業(yè)績突出的單位可優(yōu)先考慮或在評標時適當加分。
第十五條投資超過1億元的項目應進入市建設工程交易場所采用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
(一)搶險救災、安全保密或工程技術特別復雜等特殊項目,經項目責任單位審核同意;
(二)招標失敗的項目,經項目責任單位審核同意;
(三)重要民生項目,經市政府研究同意;
(四)片區(qū)開發(fā)項目,經市級指揮部研究同意;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代建招標應公開招標,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經項目責任單位審核同意;
(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經市政府研究同意;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代建招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或經評審隨機抽取法評標。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和中標通知書在發(fā)出的同時應報送項目責任單位、市建設局。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對招標人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項目責任單位投訴;對項目責任單位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市建設局投訴。
第十七條急、難、險、重、小等類型的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無法確定代建單位的,可由建設單位組織、責任單位監(jiān)督,直接從代建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經隨機抽取確定的代建單位不得拒絕承擔該代建任務;按規(guī)定完成代建任務的,可在信用評價、代建業(yè)務承接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代建單位承接代建項目時,不得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六款及第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情形并提交相應的書面承諾。
第十九條道路類、社會事業(yè)類項目前期階段可由市公路局、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市工程咨詢中心等前期工作平臺單位負責,具體負責單位在項目前期工作計劃中確定,在實施階段可采用招標等方式選擇代建單位。
第二十條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的,確定代建單位的工作原則上應在項目前期工作計劃下達后進行。前期階段與實施階段分別選擇代建的,確定前期階段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前期工作計劃下達后進行,確定實施階段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投資概算批復后進行。
第三章代建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委托代建單位負責全過程管理,委托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代建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項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協調工作;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概算等編制管理;
(三)項目勘察、設計單位招標等發(fā)包管理;
(四)項目的勘察、方案設計、初步設計等編制管理;
(五)項目前期階段所需的各項審批事項辦理;
(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及審查管理;
(七)項目的重要設備、材料以及施工單位招標等發(fā)包管理;
(八)項目建設實施階段所需的各項審批事項辦理;
(九)項目施工過程中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全過程管理;
(十)項目的各類專項驗收、工程竣(交)工驗收、移交和保修管理;
(十一)項目的工程結算編制及實施管理;
(十二)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編制。
監(jiān)理單位、第三方檢測評估機構等發(fā)包工作,由建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委托代建單位實施。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建設單位職責,委托代建的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和投資控制要求,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等;
(二)根據代建合同約定和代建單位的日程安排,及時出具授權文件,并協助代建單位辦理各項行政審批手續(xù);
(三)代建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代建合同及相關資料報送市建設局;
(四)負責項目所需資金的籌措,并按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做好建設資金支付管理、監(jiān)管工作;
(五)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機制,明確項目負責人、責任部門及分管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影響項目工程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控制的關鍵問題;
(六)審查代建單位工作方案、項目管理目標和主要工作計劃,并定期進行檢查與考核,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代建中存在的問題和違規(guī)行為;
(七)負責審核項目設計變更、投資調整、工期延誤等重大變更申請,按規(guī)定完善相關變更手續(xù);
(八)組織項目竣(交)工驗收與工程移交并開展建設項目的后評價;
(九)組織開展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
(十)配合各區(qū)政府和有關部門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十一)負責對代建單位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并將結果報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十二)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義務。
第二十三條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并履行下列職責(代建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及其他委托事項管理代建工作,監(jiān)督項目參建單位嚴格執(zhí)行項目的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要求,完成代建項目各項控制目標;
(二)及時將代建工作計劃和其他重要事項報送建設單位;
(三)及時設立代建項目部,按規(guī)定配備代建項目經理(即代建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管理人員;
(四)建立健全周協調、月調度、季考核、年總結的工作機制,實現對代建項目部的管理、指導與協調;
(五)明確代建項目的分管領導,分管領導應負責指導、檢查代建項目部的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具體問題;
(六)與代建項目部簽訂項目管理責任書,并對代建項目部、代建項目經理進行績效考核,落實獎懲措施;
(七)在項目完工半年內向項目建設單位、責任單位及市建設局等單位提交代建工作總結;
(八)按合同約定配合建設單位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九)配合建設單位處理與參建單位之間的法律糾紛;
(十)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義務。
第二十四條代建單位在項目代建管理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和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建設規(guī)模、標準和內容;
(二)違反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擅自變更設計;
(三)將代建事項轉包或分包,但其中涉及國防、鐵路等特殊代建事項經市政府批準的除外;
(四)選擇參建單位過程違反法律、法規(guī)、本辦法規(guī)定及代建合同約定;
(五)與參建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第二十五條代建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其中任何一項工作,市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經理應結合項目特點擇優(yōu)確定,一般不允許中途變更,確實需要變更的應書面報送建設單位同意,并報告項目責任單位、行業(yè)主管部門、市建設局。
項目發(fā)生較大及以上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且由代建單位負主要責任的,或代建項目經理嚴重不履責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代建合同約定要求更換代建項目經理,被更換人員2年內不得擔任代建項目經理。
代建單位不按代建合同約定更換代建項目經理的,建設單位可提請市建設局責令更換。
第二十七條代建合同應當對代建事項、代建目標、資金管理以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免責事由、糾紛處理、獎罰條款等做出明確約定。
代建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代建事項;
(二)項目的建設地點、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建設用地或建筑面積、使用功能;
(三)項目前期工作、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和獎懲條款;
(四)項目的材料、設備標準;
(五)項目設計變更、投資調整、項目工期延誤處理的實施規(guī)則;
(六)代建費標準、金額及支付辦法;
(七)項目建設資金的審核、撥付要求和方式;
(八)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決定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處理;
(九)代建單位的免責事由及處理程序;
(十)建設單位、代建單位的其他權利、義務和責任;
(十一)糾紛處理和違約責任;
(十二)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應明確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定代建單位30日內與其簽訂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可參照示范文本并結合項目特點擬定。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后,有權單方終止正在實施的代建項目,或調整項目的規(guī)模、工期;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應按調整后的規(guī)模、工期簽訂代建合同的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項目全部建成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組織竣(交)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辦理工程移交手續(xù)。
建設單位應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辦理資產移交和賬務處理情況。
第四章代建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代建費按照本市建設單位管理費有關規(guī)定計取。
第三十二條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的,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標準全額計取建設單位管理費。項目由建設單位選擇代建單位對項目全過程管理的,原則上由代建單位按規(guī)定標準全額計取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確實參與到項目管理中的,可計取不超過20%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確約定各自工作分工和建設單位管理費分成比例。
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嚴格按項目類型及工程進度申請建設單位管理費,不得超進度預提。在項目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前,支付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原則上不超過該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80%。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后撥付。
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預算中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撥付的審核,確保建設單位管理費撥付進度與工程進度基本一致。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決定單方終止項目的,應根據實際建設進度,按照一定比例向代建單位支付代建費。
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決定單方調整項目規(guī)模、工期的,代建費應按規(guī)定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決定單方終止項目或單方調整項目的規(guī)模、工期造成代建單位對參建單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應按代建合同給予補償。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市建設局應建立代建單位和代建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將評優(yōu)評先情況和違法、違規(guī)、違約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建立健全全市代建企業(yè)信用評價體系。
責任單位應組織建設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代建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各行業(yè)主管部門、相關審批職能部門以及各區(qū)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將代建單位及代建項目經理的評優(yōu)評先情況和違法、違規(guī)、違約行為向市建設局通報,由其一并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六條市財政局應會同市發(fā)改、建設、國資等部門加強對代建取費的監(jiān)督檢查,制止超工程進度預提代建費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市建設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代建項目、代建單位等考評制度,明確考評內容、標準、方式,落實獎懲措施,定期公布考評情況。
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加強代建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采取有效監(jiān)管措施,實行差異化管理。
考評與獎懲辦法由市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發(fā)改委、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不依照法律、法規(guī)、本辦法規(guī)定和代建合同約定履行項目管理職責和義務,造成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投資浪費、項目前期工作和工期延誤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建設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代建單位不依照法律、法規(guī)、本辦法規(guī)定及代建合同約定履行項目管理職責和義務,造成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投資浪費、項目前期工作和主要節(jié)點工期延誤的,由市建設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guī)以及代建合同等文件依職權追究代建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建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jiān)督,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代建項目管理的國家機關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對違法、違規(guī)人員依法予以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為國有企業(yè)且自行組織建設的,該國有企業(yè)原則上應具備相應的代建資格;該項目的建設管理人員配備及考評獎懲等參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對于區(qū)級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各區(qū)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其他代建管理規(guī)定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