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政文〔2014〕46號《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信陽市市區(q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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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信陽市市區(q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的通知
信政文〔2014〕46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豫政〔2013〕11號)要求,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結合我市實際,對信陽市市區(q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作了調整。調整后《信陽市市區(q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經信陽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原則同意,并已對常務會議意見研究落實?,F予以印發(fā),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縣政府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豫政〔2013〕11號)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科學調整本縣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二、調整后新標準自文件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信陽市市區(q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的通知》(信政文〔2011〕22號)同時廢止。
附件:信 陽市市區(qū)征收土 地地上附著 物和青 苗補償 費標準
信陽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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