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辦〔2018〕49號《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武漢市擁抱藍天行動2018年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武漢市擁抱藍天行動2018年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武政辦〔2018〕49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武漢市擁抱藍天行動2018年度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28日
武漢市擁抱藍天行動2018年度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改善空氣質量責任,確保實現改善空氣質量年度目標,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武漢市2018年擁抱藍天行動方案的通知》(武政規(guī)〔2018〕10號,以下簡稱《行動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區(qū)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東湖生態(tài)旅游風景區(qū)管委會,下同)實施《行動方案》情況的考核工作。
第三條 《行動方案》實施情況考核工作由市改善空氣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空氣質量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評價分為月度考核評價和年度考核評價。
(一)月度考核評價是指對各區(qū)(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東湖生態(tài)旅游風景區(qū),下同)自2018年1月至考核當月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二)年度考核評價是指對各區(qū)2018年度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五條 各區(qū)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采用空氣質量優(yōu)良率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臭氧(O3)指標加權計分進行考核評價(具體考核目標見附表)。具體計分方法為:
(一)空氣質量優(yōu)良率指標。空氣質量優(yōu)良率同比增長幅度達到考核目標要求的,得100分;空氣質量優(yōu)良率同比增長,但增長幅度沒有達到考核目標要求的,按照實際增長幅度占目標增長幅度比例計分;空氣質量優(yōu)良率同比下降的,不得分。該項指標權重為25%。
(二)PM10、PM2.5、NO2指標。PM10、PM2.5、NO2考核目標濃度值除以實際濃度值再乘以100,此3項指標分別計分。PM10、PM2.5指標權重分別為25%、25%,NO2指標權重為15%。
(三)O3指標。O3污染超標天數同比下降且達到年度下降目標的,或者實際O3污染超標天數為0天的,得100分;O3污染超標天數同比下降但未達到年度下降目標的,按實際下降天數占目標下降天數比例計分;O3污染超標天數同比上升的,不得分。該項指標權重為10%。
各區(qū)空氣質量優(yōu)良率和PM10、PM2.5、NO2實際濃度為自2018年1月至考核當月的平均值,O3污染超標天數為自2018年1月至考核當月的累計值。PM10、PM2.5、NO2考核目標濃度值依據上一年同期平均濃度值和各區(qū)考核目標下降比例計算。
上述指標計分中,各區(qū)如果存在2個空氣質量自動監(jiān)測點位,相應考核指標采用2個自動監(jiān)測點位分別計分后的算術平均值計分。
第六條 對各區(qū)月度和年度考核計分進行排名,排名結果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市委組織部、市治庸問責辦、市考評辦等部門和各區(qū)黨委、政府通報,作為對各區(qū)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市空氣質量辦應當加強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進展情況的調度和督辦。在月度考核評價中,凡PM10、PM2.5、NO2平均濃度同比不降反升和O3污染超標嚴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進展明顯滯后、大氣污染物濃度長期處于高位或者督查期間發(fā)現大氣污染問題突出等情況的,對相關區(qū)人民政府進行預警。被預警的區(qū)人民政府接到預警通知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預警響應強化整改方案報市空氣質量辦。市空氣質量辦視情形加強對被預警區(qū)人民政府落實整改工作情況的督查督辦。
第八條 在各區(qū)年度考核評價中,對完成各項指標考核目標且考核排名前3名的,由市改善空氣質量工作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由市改善空氣質量工作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
對空氣質量優(yōu)良率同比下降以及PM10、PM2.5、NO2平均濃度同比上升的區(qū),由市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和要求,并加強督促。
對空氣質量優(yōu)良率同比下降以及PM10、PM2.5、NO2年均濃度超標并同比上升的區(qū),依法暫停審批該區(qū)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jié)能減排項目除外)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3個月。
對工作不力、履職缺位、整改不到位或者弄虛作假、偽造監(jiān)測數據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正文詳見附件)
附件:武政辦[2018]4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武漢市擁抱藍天行動2018年度考核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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