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
《海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8年6月27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沈曉明
2018年7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海南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下列四類獎項:
(一)省自然科學獎;
(二)省技術發(fā)明獎;
(三)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規(guī)則、標準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是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為本、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開展獎勵活動,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guī)律,做出重大科學發(fā)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fā)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fā)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
第八條 省技術發(fā)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tǒng)等重大技術發(fā)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fā)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fā)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chuàng)造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環(huán)境效益,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chuàng)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chuàng)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chuàng)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轉化推廣應用,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環(huán)境效益顯著;
(三)在推動行業(yè)科技進步、科學技術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條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yè)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省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fā),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
(二)向本省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yǎng)人才,成效特別顯著;
(三)為促進本省與外國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突出貢獻。
第十一條 鼓勵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參與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與本省的公民或者組織開展人才、技術和項目交流合作。
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在項目提名、評審、授予等方面,給予與本省的公民或者組織同等待遇。
第三章 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別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fā)現、技術發(fā)明或者創(chuàng)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設等級。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及候選人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中央國家機關駐瓊單位;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專家學者或者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提名者按照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提名條件和程序進行提名,簽署誠信承諾書,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申報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項目,應當是本省單位或者個人為第一完成單位或者第一完成人的研究開發(fā)成果。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
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得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省科學技術獎專業(yè)評審組,按照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標準對候選項目進行初評。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的情況嚴格保密;與被評審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項目成果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候選人、獎勵種類及等級建議方案。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建議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單位和個人對公示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候選人、獎勵種類及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將核實情況提交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定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省科學技術獎:
(一)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爭議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有關許可而未取得的;
(三)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在同一年度重復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
(四)已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五)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不能公開的。
第二十三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證書和獎金,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證書。
第二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標準,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yè)廣告中將商品或者服務表述為省科學技術獎的獲獎對象。
禁止利用省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各類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或者個人剽竊、侵奪他人的發(fā)現、發(fā)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省科學技術獎。
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fā)現、發(fā)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并自撤銷獎勵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省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七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情節(jié)較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提名資格。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二十九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發(fā)布的《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1999年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