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辦〔2007〕9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省屬單位土地資產處置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省屬單位土地資產處置的通知
閩政辦〔2007〕91號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資產管理,規(guī)范省屬單位(包括:省屬企業(yè),即省國資委出資企業(yè)及其所屬企業(yè)、省直部門所屬企業(yè);省屬機關事業(yè)單位,即省財政核撥、財政核補、經費自籌和企業(yè)化管理的機關事業(yè)單位。下同)土地資產處置行為,合理調整土地資產轉讓收益分配,經省政府研究同意,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屬單位擬定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按規(guī)定報相關的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初審,并經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按原土地用途進行土地資產評估后,由相關的省固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資產處置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二)省屬單位向當?shù)厥谢蚩h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資產處置初審申請。市或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權屬、地價水平出具書面初審意見。
(三)省屬單位持經審批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土地估價報告、市或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等材料,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辦理土地資產處置審批和土地估價報告?zhèn)浒甘掷m(xù)。
(四)省屬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和材料,向相關的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有股資本金手續(xù),獲得批準后,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對外轉讓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省屬單位擬定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按規(guī)定報相關的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初審,并經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按擬轉讓后的土地用途進行土地資產評估后,由相關的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資產處置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二)不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省屬單位與當?shù)厥谢蚩h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委托對外轉讓協(xié)議書,經市或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或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招拍掛的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并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省屬單位負責按時交地。該土地使用權出讓成交總價款〈含土地出讓金,下同〉30%用于當?shù)厥谢蚩h支付相關稅費和交易成本等支出,70%上繳省級財政。
(三)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事先取得當?shù)厥谢蚩h國土資源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和收益分配按〈二〉款規(guī)定辦理。
(四)省屬企業(yè)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對外轉讓的,比照上述條款規(guī)定執(zhí)行。
三、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對外轉讓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省屬單位提出土地資產轉讓申請,按規(guī)定報相關的省固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后,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按擬轉讓后的土地用途進行土地資產評估。
(二)不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土地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省屬企業(yè)按《企業(yè)固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號)【全文廢止】等規(guī)定執(zhí)行,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受讓方,轉讓價款由受讓方直接支付給省屬企業(yè)。省屬機關事業(yè)單位土地資產應委托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轉讓,所得價款繳入省級財政。
(三)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土地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事先取得當?shù)厥谢蚩h國土資源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省屬單位與當?shù)貒临Y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委托轉讓協(xié)議書,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公開競價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并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省屬單位負責按協(xié)議及時交地。該土地使用權出讓成交總價款30%用于當?shù)厥谢蚩h支付相關稅費和交易成本等支出,70%上繳省級財政。
(四)已按土地評估價值轉增固有資本金的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視同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按本條款規(guī)定辦理。
四、省屬單位土地改為經營性房地產開發(fā)用地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省屬單位應商當?shù)厥谢蚩h規(guī)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初步方案,包括交地時間和方式、新的用途和規(guī)劃建設條件、出讓底價等,經當?shù)厥谢蚩h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相關的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資產處置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二)省屬單位與當?shù)厥谢蚩h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委托轉讓協(xié)議書,附相關的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和初步方案,以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文件等,由當?shù)厥谢蚩h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地塊實施“招拍掛”出讓。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當?shù)厥谢蚩h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受讓人簽訂《固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省屬單位負責按協(xié)議及時交地。該土地使用出讓成交總價款30%用于當?shù)厥谢蚩h支付相關稅費和交易成本等支出,70%上繳省級財政。
五、相關規(guī)定
(一)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包括省國資委、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其中,省屬企業(yè)土地資產處置由省國資委負責,省屬機關、事業(yè)單位土地資產處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
(二)省屬企業(yè)對外轉讓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上繳省級財政的土地價款應繳入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專戶;省屬企業(yè)劃撥土地對外轉讓以及省屬機關事業(yè)單位土地使用權對外轉讓,上繳省級財政的土地價款應繳入省級國庫。
(三)由市或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轉讓省屬單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底價由省國資委或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與當?shù)厥?、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商確定,轉讓底價原則上按不低于評估價確定。
(四)省級國有土地資產收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繳入省級財政的省屬單位土地資產轉讓收益,屬于省屬單位權益的部分,由省國資委或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核定后,及時撥付給省屬單位。
(五)本通知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國資委、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