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事管發(fā)〔2019〕9號《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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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魯事管發(fā)〔2019〕9號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魯事管發(fā)〔2017〕13號),于2017年3月24日印發(fā)執(zhí)行,有效期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為保障政策的連續(xù)性,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第53條規(guī)定,現對《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請遵照執(zhí)行。
本基準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9日,《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魯事管發(fā)〔2017〕13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目錄
一、 公共機構違反規(guī)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處罰
二、從事節(jié)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三、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