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全文
根據(jù)國務院全面推進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房改的基本思路
(一)指導思想
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本目的是加快解決人民群眾的住房問題。要按照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要求,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轉換住房機制,變實物分配為貨幣分配,合理調整家庭消費結構。改革低租金、福利性住房制度,逐步實現(xiàn)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huán),促進房地產業(yè)發(fā)展,逐步實現(xiàn)住房商品化、社會化。
(二)十年目標
1.“八五”目標。
(2)建立政府、單位住房基金;建立住房公積金,交存率(職工和所在單位交存的住房公積金各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全市平均達到5%。
(2)房租最低達到維修管理費水平;有條件的單位力爭達到折舊、維修和管理費水平;房價達到準成本價(包括住房及其附屬工程建筑造價和征地拆遷補償費)水平。
(3)全市人均居住面積達到8.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單元式樓房占全部住房的比例)達到70%。
(4)全部解決人均居住面積3平方米以下居住困難戶的住房問題;改造30%的成片危舊房。
2.“九五”目標。
(1)住房公積金交存率達到10%。
(2)房租達到成本租金水平;房價達到成本價水平。
(3)全市人均居住面積達到9.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達到80%。
(4)基本解決人均居住面積4平方米以下居住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基本完成成片危舊房的改造任務。
二、房改的五種基本形式
(一)建立政府、單位住房基金
1.住房基金的建立。市、區(qū)縣政府住房基金從以下資金中籌集:
(1)留給地方的住房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
(2)住房房產稅;
(3)市和區(qū)縣政府財政原來用于住房建設、維修、管理的資金;
(4)市和區(qū)縣房管部門出售、出租住房回收的資金;
(5)其它住房資金。
單位(包括企業(yè)和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基金從以下資金中籌集:
(1)各單位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設、維修、管理和房租補貼的資金;
(2)按財政部門規(guī)定,從留利或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資金;
(3)出售、出租住房回收的資金;
(4)列入成本或預算的單位為職工交存的住房公積金及發(fā)放房租補貼的資金;
(5)其它住房資金。
劃轉為政府和單位住房基金的各項資金,應本著不重復計征的原則,在劃轉前按原資金渠道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jié)基金。
2.住房基金的使用。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資助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支付出售住房準成本價與實際造價之間的差額,支付出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管理費用,及近期對提租后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或居民發(fā)放房租補貼。
3.住房基金的管理。政府和單位住房基金,經財政部門核定劃轉后,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機構,所有權不變,專項使用。
(二)建立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的建立。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在職工工作年限內,職工個人與其所在單位,各依職工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按月交存住房公積金,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起步時,個人和單位的交存率在10%的幅度內,由各單位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目前有困難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可適當推遲建立。離退休職工、已按優(yōu)惠購房的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中單位交存資金的來源。從單位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它劃轉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企業(yè)交存資金可列入成本,全市控制在企業(yè)交存總額的20%以內;行政事業(yè)單位交存資金可列入財政經費預算,全市控制在行政事業(yè)單位交存總額的50%以內。單位為進住新房職工交存的住房公積金,企業(yè)可進入成本,行政事業(yè)單位可列入財政經費預算。
3.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職工可用住房公積金購、建、翻修、大修住房;也可按規(guī)定交納超過家庭工資總額收入5%部分的租金。
4.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住房公積金統(tǒng)一交存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該中心隸屬北京市房改領導小組,暫與市政府房改辦公室合署辦公)委托的金融機構,記入單位名下的個人帳戶,按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租住公房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職工離退休時,一次結清本息余額,退歸本人。
(三)出售公有住房
1.準成本價售房。凡單元式住宅樓房,產權單位均可按準成本價向職工出售。準成本價每年由市政府房改辦公室會同物價、國有資產和房地產管理等部門評估測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產權單位向職工出售單元式住宅樓房的具體形式,依據(jù)本市房改統(tǒng)一政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市場價售房。市、區(qū)縣房地產交易部門可組織房源,以市場價直接向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強而住房困難的本市城鎮(zhèn)居民出售。
3.付款方式。購房者可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還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每月還款額一般不少于家庭工資總額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積金中個人交存的部分)。
(四)逐步提高房租
1.新房新租。產權單位出租新建住房或騰空后的舊住房,一律實行新租金標準。1994年以前月租金標準為使用面積每平方米0.55元。1994年以后新房的租金標準另定。
2.現(xiàn)住房分步提租。至1994年初,產權單位對出租的現(xiàn)住房可一步或分二、三步,將月租金標準提到使用面積每平方米0.55元。
3.收取租賃保證金或建房集資款。產權單位出租住房實行新房新租或分步提租的同時,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租賃保證金或建房集資款,收取數(shù)額和還款方式由產權單位確定。
4.私人出租房同步提租。執(zhí)行市房地產管理局“57”私房租金標準的私人出租房,可參照所在區(qū)縣直管公房的提租幅度提高租金,至1994年初,月租金標準最高不超過使用面積每平方米0.76元。承租人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給予的原租住私房租金補貼不變,新增租金由承租人負擔。
5.超標加租。單位出租住房,對超標面積實行加租。1994年以前,超標面積的月租金標準不得低于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樓房1.34元、平房1.05元。住房標準一般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分室原則及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領導干部和知識分子的住房標準確定。
6.特殊情況特殊處理。1994年以前,職工家庭住房在規(guī)定標準以內的部分,租金改革后,實納租金超過家庭工資總額收入5%的,超過部分可由承租人提出申請,從住房公積金支付。因住房超標而增加的租金,不得用住房公積金支付。
離退休的職工,住房在規(guī)定標準以內的部分,房改后實納租金超過家庭工資總額收入5%,或雖未超過5%但已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暫由離退休職工的工資發(fā)放單位從住房基金中給予房租補貼。
社會救濟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孤老戶的現(xiàn)住房,新增租金暫予免交。
7.形成調租機制。要結合國家工資制度改革,以及物價調整和住房公積金的運用,從1995年起,繼續(xù)逐步提高租金,2000年基本達到成本租金水平。
(五)集資合作建房
1.集資建房。各單位可根據(jù)各自實際,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建設住房。
2.合作建房。區(qū)縣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可組織需房職工或居民成立住宅合作社建房修房管房。
3.房改與解決居住困難相結合。集資合作建房要優(yōu)先吸收居民困難房參加,新建住房要優(yōu)先向居住困難房出售、出租。
4.房改與改造危舊房相結合。改造成片危舊房一律實行房改,鼓勵原住戶的購房或外遷。對外遷居民,在房租、房價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
5.政策扶持。政府在政策上對集資合作建房、改造成片危舊房和解決困難戶住房問題給予扶持。社員或被遷居民是職工的,其所在單位要按照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給予資助。
三、同步實施配套改革
(一)市場管理
發(fā)展住房市場,制定各項法規(guī),依法加強管理。住房的買賣、轉讓,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到政府房管部門辦理過房、登記手續(xù)。房租、房價要納入市場價格管理體制,查處各種非法交易活動。
(二)售后維修管理
售房單位要落實售后維修管理工作,組織產權人成立樓房管理機構,建立公共維修基金,對樓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統(tǒng)一修繕管理。
(三)配套改革
市政府的計劃、規(guī)劃、財政、稅收、物價、國有資產、民政、勞動、人事、工商、房管等部門和金融、保險機構,要依據(jù)本方案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同步制定配套改革辦法,保證房改的順利實施。
四、附則
(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jù)本方案,結合各自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按隸屬關系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央在京的黨政機關及企事業(yè)單位,軍隊在京的企業(yè)化工廠,以及外省市在京單位,均根據(jù)本方案并結合各自的實際實行房改。
(三)本方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本方案自1992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