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2016-03-15
為進一步規(guī)范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設立申請和審批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企業(y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0號發(fā)布,海關總署令第227號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
二、申請企業(yè)應按照《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填寫《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申請書》(見附件)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并將相關申請材料送達申請企業(yè)所在地直屬海關受理。
三、直屬海關負責對企業(yè)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海關總署。
四、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管理辦法》、《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指導意見》、《2015—2017年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規(guī)劃》(署加發(fā)字〔2015〕51號)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批,向申請企業(yè)聯(lián)合制發(fā)準予設立或不予設立的通知,并由申請企業(yè)所在地直屬海關負責送達。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
2016年3月15日
本文鏈接:http://www.koko360.com/law/9968.html
本文關鍵詞: 保稅物流中心, B型, 設立, 申請, 審批, 有關事項, 海關總署,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局, 公告, 2016年, 第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