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發(fā)〔2015〕11號《中共河南省委關于嚴肅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規(guī)定》全文
中共河南省委印發(fā)《中共河南省委關于嚴肅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黨委,省直機關各單位黨組(黨委),省管各企業(yè)和高等院校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現(xiàn)將《關于嚴肅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共河南省委
2015年5月25日
中共河南省委關于嚴肅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肅我省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營造良好的黨內政治生活新常態(tài),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及其他黨內法規(guī)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省縣級(包括直屬部門、單位)以上黨政機關黨員領導干部??h級(包括直屬單位)以上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和高等院校黨員領導干部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嚴肅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要嚴肅黨的政治紀律,嚴明政治規(guī)矩,著力解決在自由主義、分散主義、好人主義、個人主義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則性、戰(zhàn)斗性,防止隨意化、平淡化、娛樂化、庸俗化,提高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凝聚力、戰(zhàn)斗力、創(chuàng)造力。
第四條 嚴肅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
(二)思想建黨,依規(guī)治黨;
(三)黨員平等,發(fā)揚民主;
(四)實事求是,與時俱進;
(五)堅持原則,維護團結。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和思想路線。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變,政治立場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二)自覺堅持黨的領導,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在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堅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在遵守法律和黨的原則的前提下創(chuàng)造性開展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維護黨的集中統(tǒng)一。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強化組織意識,嚴明組織紀律,嚴守組織規(guī)矩,相信組織,依靠組織。
(二)服從組織決定,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
(三)遵循組織程序,重大問題、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
(四)重大問題經黨組織集體研究決定,黨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zhí)行。
(五)正確處理組織意圖和領導個人意圖的關系,個人不能代替組織。
第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正確處理黨內關系。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正確處理上下級和同志間關系,上下級之間按組織程序處理,同級之間要互通情況、互相支持和相互監(jiān)督。
(二)黨組織負責人與委員、各委員之間地位平等,應平等地發(fā)表意見和表決問題。
(三)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負責主要責任。
(四)黨員不論職務高低,必須編入黨的組織,參加組織生活,不允許存在不受組織約束的特殊黨員。
第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加強作風建設。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二)貫徹執(zhí)行上級黨組織關于作風建設的各項規(guī)定,以身作則,當好表率,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三)強化宗旨意識,堅持群眾觀點,踐行群眾路線,維護群眾權益,切實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培育良好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用模范行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眾,引領社會風尚。
(三)保持高尚精神追求,培養(yǎng)健康生活情趣,恪守共產黨員道德情操。
第十條 縣級以上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嚴于律己,以己正人,敢于批評,善于批評,嚴禁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二)堅持問題導向,反對避重就輕、舍本逐末和無原則的一團和氣。
(三)堅持團結—批評—團結的原則,做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章 紀律規(guī)范
第十一條 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自由主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組織原則和組織程序,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
(二)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組織、參加或支持縱容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三)妄議中央,公開表示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編造、傳播有損黨和國家聲譽的謠言。
(四)不分時機場合、不負責任地散步對組織和個人的批評意見或不當言論,破壞組織團結。
第十二條 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分散主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只顧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不顧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執(zhí)行上級決策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
(二)不按規(guī)定向組織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逃避組織監(jiān)督。
(三)在黨內培植私人勢力,同志之間搞親親疏疏,拉幫結派,將上下級間關系異化為人身依附關系。
(四)借口集體領導,對分管工作不履行領導責任,精神懈怠,作風散漫,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第十三條 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好人主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原則性問題上不分區(qū)直、不辨是非,對侵犯群眾利益、違反黨紀國法的言行,聽之任之,包庇縱容。
(二)在重大問題決策上,不堅持原則,揣摩上級心理,投其所好,隨聲附和。
(三)工作中講私情不講黨性,不按照政策原則辦事。
(四)對工作不愿負責,不敢擔當,回避矛盾,敷衍塞責,不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四條 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個人主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專斷,會前先定調,醞釀走過場,壓制不同意見,民主決策流于形式。
(二)計較個人名利得失,執(zhí)行紀律搞雙重標準,弄虛作假,攬功諉過。
(三)把組織權力視為個人權力,拿原則做交換,搞權權交易、權錢交易。
(四)借口分工負責各自為政,把自己分管的工作或部門視為私人領地。
(五)縱容默許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權干政,謀取私利。
第四章 制度規(guī)范
第十五條 實行落實政治紀律工作報告制度。
(一)黨員領導干部要在年度民主生活會上,向黨組織報告遵守政治紀律情況。
(二)在述責述廉或者發(fā)生重大政治事件等重要時期,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遵守政治紀律情況。
(三)個人、身邊工作人員涉及政治紀律的重要情況,家庭成員涉及政治重大問題,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向單位、黨組織報告。
第十六條 實行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
(一)民主生活會,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找準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撰寫發(fā)言提綱,嚴肅開展談心談話。
(二)民主生活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廣泛深入的批評和自我批評。
(三)健全上級黨組織成員指導下級民主生活會制度,各級黨組織成員要按規(guī)定參加下級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
第十七條 實行黨內請示報告制度。
(一)嚴格落實重要決策部署和重要批(交)辦事項辦理情況報告制度,在規(guī)定時間內書面報送相關情況。
(二)凡領導班子出現(xiàn)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內部嚴重不團結以及其他非正常情況,黨組織負責人必須及時如實報告,其他成員有責任向上級黨組織反映報告。
(三)嚴格落實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親筆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檔案,并就填報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鄭重作出書面承諾。
第五章 實施與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各級黨組織是嚴肅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的責任主體。主要責任包括: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關于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部署,提出工作意見,推進方法創(chuàng)新。
(二)健全工作機制,明確領導班子成員和各部門工作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三)定期對管轄范圍內黨內政治生活狀況開展專題調研,及時研究解決存在問題。
(四)支持和保障紀律檢查機關開展監(jiān)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
第十九條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是嚴肅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的監(jiān)督機關。主要責任包括:
(一)堅決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黨的各項紀律,為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提供堅強有力的紀律保證。
(二)協(xié)助黨委加強黨內監(jiān)督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政治生活正?;谋O(jiān)督機制。
(三)定期監(jiān)督檢查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及時糾正不良傾向,嚴肅查處違紀案件。
(四)根據(jù)黨內法規(guī)對黨內政治生活問題突出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監(jiān)督檢查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各級紀委在同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領導下,負責職責和轄區(qū)范圍內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相關部門參與配合。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方法:
(一)日常監(jiān)督。主要通過參加下級黨組織民主生活會,約談下級黨組織、紀律檢查機關主要負責人,檢查下級黨內政治生活工作情況。
(二)專項檢查。紀律檢查機關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調閱資料、個別談話等方式組織開展。
(三)集中檢查。納入黨內巡視巡察、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和落實“兩個責任”專項巡察重要內容,集中開展檢查。
(四)社會監(jiān)督。暢通信訪舉報渠道,發(fā)揮民主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等方面作用,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黨內政治生活情況社情、民情、輿情的監(jiān)測、收集和處置工作。
(五)內部通報。各級紀律檢查機關適時對落實黨內政治生活情況和查處的典型問題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guī),對違反黨內政治生活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監(jiān)督檢查結果和問題處理情況,納入黨建責任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年度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中應當履職盡責、嚴守紀律,不得泄露監(jiān)督檢查內容和信息,不得對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違反工作紀律的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黨組)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省紀委與省委組織部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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