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行〔2007〕179號《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司法局:
人民調解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繼承發(fā)揚我國民間調解的傳統并不斷發(fā)展完善起來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zhàn)略任務,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確保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調動廣大調解員積極性,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的獨特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開支范圍
根據司法部、財政部修訂的《司法業(yè)務費開支范圍的規(guī)定》[(85)司發(fā)計字第384號]和人民調解工作發(fā)展的需要,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開支范圍包括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
1.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宣傳經費、培訓經費、表彰獎勵費等;
2.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是指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購置辦公文具、文書檔案和紙張等的補助費;
3.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是指發(fā)放給被司法行政部門正式聘請的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的生活補貼費。
二、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保障辦法
1.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2.為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地方財政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委會、企事業(yè)單位等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機構應繼續(xù)在各方面對其提供支持。
3.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fā)放應考慮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糾紛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guī)范化程度。補助和補貼標準可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三、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管理
1.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要每年編報經費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使用過程中要嚴格把關,杜絕弄虛作假、瞞報、虛報現象。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
2.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落到實處,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