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fā)〔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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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以下稱《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杰出高級專家,經(jīng)國務院批準,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xù)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稌盒幸?guī)定》實施以來,對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都是經(jīng)由人事部報請國務院批準的。為了簡化審批程序,國務院決定今后對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的審批授權人事部辦理,不再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