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繼承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在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稅率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21號
商務部關于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繼承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在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稅率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21號
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fā)布2014年第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201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fā)布2017年第78號公告,決定調整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傾銷稅率。2020年1月19日,商務部發(fā)布2020年第1號公告,決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韓國的韓華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在該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稅率為8.9%,其他韓國公司適用的稅率為88.7%。
2020年1月22日,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韓華化學株式會社于2020年1月1日吸收合并韓華Q CELLS高新材料株式會社,合并后于2020年1月6日更名為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請求由變更后的公司,即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繼承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在該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并提交了合并合同、董事會會議紀要、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紀要、變更登記證明、更名前后的股東情況、管理層人員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供應商和銷售客戶信息、經當?shù)卣椭腥A人民共和國駐韓國大使館認證的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yè)。在規(guī)定時間內,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yè)未提出異議。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現(xiàn)有證據材料表明,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的公司名稱變更符合其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名稱變更前后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的經營管理、生產能力、供應商關系和客戶基礎等均未發(fā)生重大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由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繼承韓華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在對原產于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8.9%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任何以韓華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名稱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88.7%的反傾銷稅率。
本公告自2020年6月5日起執(zhí)行。
商務部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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