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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發(fā)〔2019〕33號《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民政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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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民政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程〉的通知》






民辦發(fā)〔2019〕33號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民政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程》已經2019年第2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辦公廳

2019年12月26日






民政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民政部政府信息,提高民政部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fā)揮民政部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推進民政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民政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所稱的民政部政府信息,是指民政部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類和非公文類政府信息。公文類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公務文書,非公文類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類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 民政部公開政府信息,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民政部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lián)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工作機制



第五條 民政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民政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公開辦”)設在辦公廳,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擬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受理并協(xié)調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協(xié)調組織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第六條 各司(局)負責維護和更新本司(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部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保密審查。

檔案資料館負責查詢和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歸檔保管已辦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

信息中心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完善和維護工作。

第七條 各司(局)應當確定一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lián)絡員,負責維護本司(局)公開的政府信息,協(xié)調辦理本司(局)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第八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xié)調機制。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部內其他司(局)的,相關司(局)要主動進行協(xié)商、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

(一)各司(局)按照“先審查、后公開,誰公開、誰審查,一事一審查”原則,對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二)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工作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明確的不予公開條件進行。

第十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機制。

(一)公開辦根據國務院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及時組織更新完善民政部主動公開基本目錄。

(二)公開辦每年根據國務院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組織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督促各司(局)及時公開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各司(局)發(fā)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有關民政部政府信息的,應當及時報告并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機制。

(一)充分發(fā)揮民政部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主渠道作用,對明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全部在網站公開。對在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包括信息公開規(guī)定、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要點、信息公開年報、信息公開目錄、領導之窗、政策文件、政策解讀、發(fā)展規(guī)劃、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建議提案辦理結果、行政執(zhí)法、人事信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以及信息公開目錄中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司(局)負責提供和更新。

(二)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新聞發(fā)布會、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多種途徑予以發(fā)布,拓展政府信息公開的覆蓋面。

第十二條 公開辦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司(局),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三章 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十三條 民政部制定主動公開基本目錄,細化明確主動公開的內容、主體、時限和方式,并按照國務院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十四條 民政部發(fā)文按照以下程序公開:

(一)各司(局)擬制公文應當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屬性,擬不公開的應同時說明理由。

(二)公文審核時,對沒有明確的公開屬性建議的,或者沒有依法依規(guī)說明不公開理由的,按規(guī)定應予退文。

(三)網上辦公系統(tǒng)辦文時,公文擬制單位應對主動公開文件在部門戶網站發(fā)布的對應欄目進行選擇,公文制作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確認辦結,即同意在部門戶網站同步發(fā)布。

對其他未通過網上辦公系統(tǒng)辦文或未以公文形式形成的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相關司(局)審定后按部門戶網站信息發(fā)布程序發(fā)布。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第十五條 公開辦負責接收申請人通過現場、信函、在線平臺等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機關服務中心以及各司(局)收到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附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的舉報信、投訴信等各類信函郵件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及時轉交公開辦。

申請人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傳真等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者將信息公開申請發(fā)給公開辦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公開辦可以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進行電話確認。申請人沒有提供聯(lián)系電話或提供的聯(lián)系電話無法接通的,公開辦應當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lián)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第十六條 公開辦應當詳細登記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的形式要求等基本信息,錄入民政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信息系統(tǒng)。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公開辦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轉主辦司(局)辦理。遇到復雜疑難申請需要研究協(xié)調的,可在2個工作日內轉辦。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多個承辦單位的,由公開辦指定一個主辦司(局)牽頭辦理,其他承辦單位應當配合辦理。

第十七條 主辦司(局)應當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審核。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民政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主辦司(局)應當向第三方征求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但應將相關情況告知申請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對民政部牽頭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異議的,主辦司(局)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發(fā)函征求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機關意見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主辦司(局)應當認真履行政府信息查找義務。檔案資料館配合做好檢索查找工作,確無相關檔案資料的,應當出具載明檢索關鍵詞、檢索時間、檢索結果等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條 民政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答復文書按照主辦司(局)起草、司(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公開辦程序性審查、辦公廳分管負責人審簽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主辦司(局)應當在公開辦轉送10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意見,送公開辦審查,并于民政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情況特殊的,按照公開辦明確的時限辦理。

答復告知書應當包括接收時間、申請內容、答復依據、答復內容、救濟渠道等內容。

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主辦司(局)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答復告知文書的,應當通過郵政企業(yè)采取特快專遞或者掛號信方式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yè)送達。主辦司(局)應當妥善記錄和保存答復告知書文書的送達信息。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依申請公開工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司(局)負責提出答復意見和證據材料,配合政策法規(guī)司應訴。

第二十三條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事項辦結后,主辦司(局)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送檔案資料館歸檔。

歸檔材料包括信息公開申請表、答復告知書、辦理審批單以及相關檔案查詢、征求意見、請示報告、復議訴訟、郵寄憑證等材料。

檔案資料館應當安排專人負責依申請公開檔案管理工作,及時整理歸檔,建立清單目錄,為查詢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直屬單位公開以民政部名義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參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程未作具體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民政部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民政部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管理規(guī)定》、《民政部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guī)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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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民辦發(fā), 民政部, 政府, 信息, 公開, 規(guī)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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