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發(fā)辦字〔2008〕162號 關于印發(fā)《邀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出席政務活動及報告請示工作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邀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出席政務活動及報告請示工作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國知發(fā)辦字〔2008〕1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局直屬各單位、各社會團體:
現將《邀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出席政務活動及報告請示工作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邀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出席政務活動及報告請示工作暫行規(guī)定
隨著知識產權事業(yè)全面快速發(fā)展,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級局”)以及其他城市知識產權局邀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家局”)領導出席政務活動及報告請示工作日益增多,為做好協調安排工作,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關于邀請國家局領導出席政務活動
(一)國家局辦公室負責局領導出席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工作。凡省級局以及其他城市知識產權局邀請局領導出席活動(包括出席會議、作報告、考察等),均應統一向國家局辦公室行文聯系,由辦公室酌情轉呈相關局領導批示,并根據局領導意見協調安排;不宜直接與局領導本人或局其他內設機構聯系。
(二)行文中要說明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范圍、規(guī)格(其他領導出席情況)、規(guī)模(人數等)以及局領導致詞或講話的內容和時間要求,或附活動日程(議程),并注明聯系人聯系電話(手機)。一般需提前一個月,至少提前3周行文聯系,以便綜合考慮、統籌安排局領導活動。
(三)經辦公室協調確定局領導出席活動后,承辦局應準備相關背景材料,按要求配合代擬局領導致詞或講話稿,并與局領導秘書聯系商洽日程安排。
二、關于向國家局領導報告請示工作
(一)國家局辦公室負責向局領導報告請示工作的有關安排。凡省級局以及其他城市知識產權局擬來京向局領導報告請示工作,均應提前向辦公室行文聯系,由辦公室酌情轉呈相關局領導批示,并根據局領導意見協調安排;未經行文聯系,原則上不予安排。
(二)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來局商洽有關工作,事先應由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行文聯系,以便提前協調安排。
三、有關原則
(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人民政府領導來訪,一般由局長或分管局領導接待;其他城市人民政府領導來訪,由分管局領導或相關司領導接待。
(二)省級局原則上向主管司或分管局領導報告請示工作。特別重要的工作,要首先向主管司和分管局領導匯報,如有必要,再向局長匯報;專項業(yè)務工作,也要先向主管司或分管局領導匯報,再向分管專項工作的局領導匯報。其他城市知識產權局報告請示工作,由相關司接待。
(三)涉及全國性、全局性和我局參與主辦的重要會議、活動,一般由局領導出席;局部的、專項的會議活動,由相關司領導出席,或由辦公室酌情協調安排其他司領導出席。
(四)商業(yè)性活動、涉及法律糾紛和爭議或背景情況不清楚的活動,不出席。
四、其 他
(一)省級局可直接向國家局辦公室行文邀請局領導出席政務活動或報告請示工作;其他城市知識產權局均應通過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局行文聯系上述事宜。
(二)邀請局領導出席政務活動及報告請示工作的公文,通過平信、掛號信、特快專遞、傳真形式報送均可,但不宜重復發(fā)送。
(三)邀請局領導出席政務活動或聯系人民政府領導來訪事宜,能通過行文、電話聯系落實的,一般不必專程派人聯系。
各省級局要按照本規(guī)定精神,對所轄地各城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明確要求,保證有關工作規(guī)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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