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fā)〔2018〕73號《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yè)務實施辦法》(第四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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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yè)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通知
上證發(fā)〔2018〕7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優(yōu)化完善滬港通機制,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yè)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一百零八條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如下:
一、新增“券商客戶編碼”作為申報要素及相關安排,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滬股通交易申報采用限價申報,本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滬股通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經紀商代碼、券商客戶編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本所根據監(jiān)管需要,可以要求聯(lián)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其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信息,或者從中國結算調取券商客戶編碼涉及的投資者信息。”
二、新增“券商客戶編碼”的定義,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十八)款后,增加一款“(二十九)券商客戶編碼:指聯(lián)交所參與者分配給其客戶的唯一的、可據以識別投資者身份的數字編碼。”
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yè)務實施辦法》全文重新發(fā)布,并自2018年9月17日起實施。本所2018年8月6日發(fā)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yè)務實施辦法》(上證發(fā)〔2018〕6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 券交易所滬 港通業(yè)務實 施辦法(第四次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