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執(zhí)行聯(lián)合國安理會2397號決議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號
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執(zhí)行聯(lián)合國安理會2397號決議的公告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號
為執(zhí)行聯(lián)合國安理會第2397號決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xiàn)對涉及朝鮮進出口貿易的部分產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對朝鮮出口商品
(一)自公告執(zhí)行之日起,全面禁止對朝鮮出口鐵、鋼和其他金屬、工業(yè)機械、運輸車輛(產品目錄見附件1)。
(二)限制對朝鮮出口原油。
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及之后的每12個月期間內,各國對朝原油(海關編碼前四位為2709的商品,不含凝析油)出口不得超過400萬桶或52.5萬噸。
對朝出口上述數(shù)量以外的原油須符合以下條件:安理會制裁委事先逐案審批認定僅用于民生目的、且與朝鮮核導計劃或被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107)、2371(2017)、2375(2017)及2397(2017)號決議所禁止的其它行為無關。
(三)限制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聯(lián)合國各成員國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海關編碼前四位為2710、2712、2713的商品)不超過50萬桶(合6萬公噸)。當接近數(shù)量上限時,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將根據(jù)出口情況發(fā)布公告,暫停當年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2018年度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精煉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不涉及與聯(lián)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2375(2017)和2397(2017)號決議禁止的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其他活動有關聯(lián)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被指定的個人或實體、或代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其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協(xié)助逃避制裁的個人或實體。
2.精煉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完全為朝鮮國民民生之目的,而且與創(chuàng)收支持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與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第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2375(2017)或2397(2017)號決議所禁止的其他活動無關。
3.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的企業(yè)須在出口報關時向海關提交經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yè)公章的承諾書(樣本見附件3)。
二、自朝鮮進口商品
在公告執(zhí)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鮮進口部分糧食和農產品、包括菱鎂礦和氧化鎂在內的泥土和石料、木材、機械、電氣設備和船只(產品目錄見附件2)。在決議通過日(12月23日,不含當日)之前已簽訂書面貿易合同且在2018年1月22日24時前辦理完畢海關進口手續(xù)的,可予以放行。自2018年1月23日零時起,不再辦理上述產品進口手續(xù)(包括海關已接受申報但尚未辦理口岸放行手續(xù)的貨物),此后進境的上述產品一律按禁止進口貨物處理。
三、有關禁運產品詳情見附件。
本公告自2018年1月6日起執(zhí)行。
附件:
1.根據(jù)聯(lián) 合國2397號決 議禁止對朝 鮮出口商品稅 號
2.根據(jù)聯(lián) 合國2397號決 議禁止自朝 鮮進口商品稅 號
3.企業(yè)承 諾書樣 本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8年1月5日
本文鏈接:http://www.koko360.com/doc/29033.html
本文關鍵詞: 海關總署, 執(zhí)行, 聯(lián)合國, 安理會, 決議, 公告,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8年, 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