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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發(fā)〔2021〕23號《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橋梁文物防災減災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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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橋梁文物防災減災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文物保發(fā)〔2021〕23號







為科學指導橋梁文物防災減災工作,提升橋梁文物災害防護能力,我局組織編制了《關于加強橋梁文物防災減災工作的意見》,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加強橋梁文物防災減災工作的意見



國家文物局

2021年6月17日








關于加強橋梁文物防災減災工作的意見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學指導橋梁文物防災減災工作,提升橋梁文物災害防護能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于橋梁類不可移動文物的防災減災工作。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文物安全納入地方防災減災體系,組織協(xié)調文物、應急管理、水利、氣象、交通、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制定預案并實施相應的防災減災措施,加強信息共享、監(jiān)測預警、應急演練和人員培訓等,合力做好橋梁文物的防災減災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相關專項規(guī)劃時,應統(tǒng)籌考慮橋梁文物防災減災需求。

第四條 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橋梁文物保護和安全的監(jiān)管責任,開展橋梁文物防災減災管理工作,及時公布相關文物信息。

第五條 橋梁文物的管理使用單位承擔橋梁文物保護和安全監(jiān)管的直接責任,開展橋梁文物防災減災的具體工作。暫未明確管理使用單位的橋梁文物,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落實管理責任。

第六條 鼓勵橋梁文物所在地社區(qū)、村鎮(zhèn)和居民、志愿者組織參與其防災減災工作,鼓勵將橋梁文物保護納入鄉(xiāng)規(guī)民約。

第七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每年組織開展本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橋梁文物的檢查評估,指導、督促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好橋梁文物防災減災工作。

第八條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qū)域內橋梁文物的災害風險識別與評估,明確風險的類型、成因和影響,并將風險評估的報告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九條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匯總本行政區(qū)域內橋梁文物的資料,并督促管理使用單位建立完善橋梁文物的資料檔案,包括修建沿革、自然條件、歷年受災情況、維修記錄、防災減災及安全措施等。

第十條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橋梁文物巡查制度,組織開展巡查工作。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專項巡查:

(一)日常巡查:由橋梁文物管理使用單位開展的常規(guī)性檢查,可根據(jù)保護級別、保存情況、區(qū)域特點等因素,確定巡查周期,一般每月進行一次,災害季節(jié)應增加巡查頻次。

(二)定期巡查: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全面檢查,可根據(jù)區(qū)域特點、氣候條件、保存情況等因素,確定巡查路線和周期,每年不少于兩次,風險較高的橋梁應增加巡查頻次。

(三)專項巡查:在自然災害、人為因素(節(jié)日、重大活動等)有可能影響橋梁文物安全時,橋梁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或委托專業(yè)機構開展的專門巡查。

第十一條 橋梁文物巡查中應做好記錄,及時整理巡查資料并存檔,同時做好應對措施:

(一)發(fā)現(xiàn)橋梁文物存在安全風險的,應及時報告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二)發(fā)現(xiàn)橋梁文物存在嚴重安全風險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排除風險。涉及文物本體的,橋梁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按照《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開展搶險加固。

第十二條 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橋梁文物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應依法履行報批程序。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外,影響橋梁文物安全的建構筑物、水利設施和建設工程,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可組織開展評估、提出工作建議,并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橋梁文物的使用管理。通航河道上的橋梁應設置航標提示,進行必要的通航管制;允許車輛通行的橋梁,應設置限重、限高、限寬等措施;設定并執(zhí)行瞬時承載量;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識、限行設施、信息公開欄等。

第十四條 橋梁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配足備齊必要的防汛沙袋、防水布、拉索等搶險應急物資。

第十五條 災害季節(jié)前,應檢查清理臨近河道內堆積物、漂浮物;酌情加固橋梁主體結構,或采用小型袋裝砂包填塞空隙、沉籠、拋石、堆沙包、設消波塊等方式加固橋基、橋墩掏蝕部位,可用加箍等方式加強橋墩及分水尖的抗沖擊能力等;存在較大風險的橋梁,應設置圍擋,禁止通行。

第十六條 根據(jù)災害預警,橋梁管理使用單位應結合橋梁文物的不同特征、可能存在的風險情況,采取針對性的處置措施:

(一)石拱橋、石梁橋:拱券、金剛墻等存在結構性病害的,遇持續(xù)性降雨時,加蓋防雨布防止雨水下滲;包裹、撐護已明顯風化的望柱、欄板。

(二)木梁橋、木拱橋:楔緊榫卯節(jié)點,補全木銷,脫榫部位增設扒釘?shù)?,加強結構整體性;臨時增設拉索;臨時增加壓重。遇嚴重自然災害風險預警,拆卸風雨板等構件,必要時可采取拆卸構件等措施以減少沖擊。

(三)索橋:臨時增設拉索;緊固螺栓、鎖扣和已有拉索。

第十七條 災害來臨時,在保障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橋梁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加強災時巡查,記錄受災信息,并及時采取必要的搶險措施。

第十八條 災害發(fā)生后,橋梁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及時組織評估、統(tǒng)計橋梁文物受損情況,上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并在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指導下開展災后搶救保護措施,減少次生災害發(fā)生。

第十九條 木結構及有廊屋的橋梁文物應做好火災防范,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并符合文物建筑的防火規(guī)范要求。

第二十條 國家文物局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督促指導各地做好橋梁文物防災減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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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文物保發(fā), 國家文物局, 橋梁, 文物, 防災, 減災, 意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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